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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係公司由設立登記 日常營運 清算處分之根本大法 證交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 原則公開發行以上之公司,若證交法有訂立,優先適用證交法 證交法26-3條有規定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5人,不足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選任 而非證交法規範的公司,則適用公司法 不得少於3人 ※ 引述《goooeooo (無名)》之銘言: : 96年第2次考題 : 法規第五題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不得少於幾人? : 公佈解答是5人 : 可是 我買的最新版的大華傳真 公司法第192條是寫3人 : 這是怎麼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97.178.97
goooeooo:謝謝 07/17 20:35
goooeooo:我的書沒有 証交法26-3條 只有到26-2條 07/17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