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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跟小謝討論的結果 這是一張關於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耕作權)的地契,首先是貓霧拺社社番阿眉突 繼承了祖父遺留下來的一塊水田,接著是田地範圍的簡介,每年都要繳交一定的 稅給政府(以食物的方式),配有水圳等水利設施。在嘉慶二十年間,藉由中間 人把耕作權轉手給漢人溫嗣讓360元,再轉給楊英俊,再轉給陳深塗,到了 深塗去世後,其子陳華國繼承了耕作權並再度轉讓給陳瑞和/玉山,但因為當時 的地價或物價有改變,只有收回磧地銀134元,這是華國自己願意的(原先溫嗣 讓耕作阿眉突的田,要繳磧地銀給阿眉突,但是這樣有點麻煩,所以溫可直接 向楊收磧地銀,磧地銀是一種保證金,楊繳給溫之後,就相當於繳給突了,往 後的幾家亦是如此,惟陳華國自願減收而已)。現今阿眉突願意將此田出售, 先問陳瑞和/玉山(最新的耕作者)以及近親(肥水不落外人田),但是都因 為錢不夠而無法購買。再託付中間人賣給來自學田庄的陳景五,經果幾番議定 為253元,因當時錢幣品質不一,所以要秤一下(換算),剛好是177兩 1錢,陳景五當日即準備好足夠的錢,由中間人轉交阿眉突,阿眉突又向陳瑞 和/玉山之子贖回耕作權的契約四張(突將二陳之保證金歸還,並且取回前四次 買賣耕作權之契約,以終結二陳與突之勞資關係),再將此紙及立契花押交給 買主(陳景五)並劃清土地的界線,陳景五買下此田後,就是地主,可以收大租 ,但要繳稅。此田本是阿眉突應得之田(由祖父所傳下來),與其他相同部族 的原住民無關,所以如果日後有紛爭應由阿眉突個人負責,此係兩方(買賣方) 願意,因為只用口說沒證據,故立此契約。合此契約(一紙)共五紙(加上 之前四張耕作權的紙),當天阿眉突點清錢。 代書:姚萬善 中間人(介紹人):陳九 見證人:陳經綸 阿眉突自己畫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167
Frank77:需要詳細電子檔的請用MSN敲我拿(名詞解釋,翻譯,句逗) 12/12 00:31
Frank77:大家別忘了還有一張欠多少錢的要翻譯喔(在背面有換算表) 12/12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