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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99.190 ※ 編輯: iamshiue 來自: 59.125.99.190 (08/18 08:53) ※ 編輯: iamshiue 來自: 59.125.99.190 (08/18 08:54)
sliversky:其實好像不是有人推 是店家自己上來PO的.. 08/18 09:26
iamshiue:我看在推文的地方有人說他也覺得不錯我才去的@@ 08/18 10:23
YOYOMAN:你被豪笅了啦,我n70再台中一中街包,也才550 彩色膜 08/18 11:01
yamabiko:1000...坑人啊! 08/18 12:28
iamshiue:重點是同一個人同隻手機兩次講的價錢不同@@ 08/18 12:56
ddr938:那位s開頭你確定我是店家嗎去查明後再來說亂說可以告你毀磅 08/18 19:52
根據你的名片檔開始加連結的日期來算 還有 經典名膜 的相簿日期來看 這一隻是你的 MP4 嗎?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linchingyi&b=32&f=1575816326&p=5 至於你所提的毀謗罪 --- 02.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03.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04.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05.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06.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07.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 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08.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 http://blog.udn.com/lalayatiger/1454031 -- 我是 還沒有賺到錢的 有錢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6.156.73
ddr938:這支確實我哈了1000多塊去包膜鑲鑽的我就是不懂位啥有人會 08/18 22:13
ddr938:說是廣告文,把好東西推銷出去有錯嗎?沒錯我名片及簽名都po 08/18 22:15
ddr938:他們網址有犯法嗎?這樣較廣告阿po是因為不要讓人認為在賣 08/18 22:16
ddr938:面膜 08/18 22:17
grace1107:好像越描越黑... 08/19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