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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pper 所講的我理解 但我印象中,著作權好像也有規定 如果是一些常見的順序,則不在保護 譬如字典常用注音, 部首, 筆劃來做為索引 即使兩本不同字典的索引部分是很相同的, 但也沒有抄襲的問題 於是假設自己從頭造出來的表格, 完全不是從行易的表格出來的, 跟結果跟行易的近似, 可以宣稱因為 "嘸蝦米" 是一種常見的順序(應該也順常見了吧), 所以沒關係嗎? 或者,假設某本字典決定為了方便查的人方便而採用 "嘸蝦米" 做為索引 這樣會有問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0.32
Chevelle:那個部落格放的參考檔夠「近似」了吧?這樣都沒事耶。 09/12 03:36
Chevelle:如果有這種字典,我看不但不會告你還會感謝你呢。 09/12 03:36
trooper:字典是編輯著作,其保護的部分在於選擇與編排,所以有特殊 09/16 08:01
trooper:的編排方式的話,依舊可以受到保護;嘸蝦米的表格則不同, 09/16 08:02
trooper:其顯然不是編輯著作,總不能說拆解過後的碼是資料吧。只是 09/16 08:03
trooper:說到底一個依照他的拆解方法而製作的表格檔能不能被著作權 09/16 08:03
trooper:法所保護,仍然是有疑問的,這部分難以確定,看法院態度。 09/16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