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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2/11/30】 金管會整頓房貸壽險市場,銀行局30日發函推出5大控管措施,要求銀行銷售房貸壽險時 ,要保人全部從「銀行」改為「借款人」,且禁止房貸與房貸壽險搭售。銀行局的控管措 施即日起生效,同時,保險局也請壽險公司研議新的房貸壽險保單,允許房貸戶可採用「 分期繳」方式繳交房貸壽險保費。 所謂房貸壽險,是民眾向銀行申請房貸時,銀行要求民眾要另外購買房貸壽險,主要是為 了確保債權,萬一民眾尚未還完房貸發生不幸,保險公司可以幫忙還房貸,借款人不必債 留子孫。 不過,現行的作法,房貸壽險的要保人、受益人都是銀行,卻是由民眾繳保費,造成權責 不清的情形。即使房貸繳清,若民眾未辦理變更,銀行還是受益人,消保會過去曾批評這 種情況「很離譜」,房貸壽險契約條款明顯不利房貸戶。 此外,多數銀行放款給房貸戶後,要求房貸戶另外購買房貸壽險,且必須採「躉繳」方式 ,也就是一次繳清所有保費。以500萬元的保額來看,保費可能要數十萬元。如果房貸戶 沒有錢繳保費,銀行又另外借一筆錢給他,銀行是「一魚兩吃」。 銀行局調查,目前房貸壽險中,有九成以上的要保人都是銀行。另外,採用躉繳也有九成 以上。至於銀行另外借錢讓房貸戶買房貸壽險,則占了五成。銀行局發函給各銀行,要求 若要辦理房貸壽險,必須遵循下列五大事項。 首先,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的搭售條件,或於貸 款過程中不當勸誘。二、銀行辦理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房貸壽險商品時,應落實認識客戶 程序,確實瞭解客戶需求。三、為避免房貸壽險保單解約金爭議發生,應以客戶能充分瞭 解方式,具體說明包含保單契約終止的相關權益影響等重要內容。四、房貸壽險應以借款 人為要保人,另外,銀行銷售房貸壽險,除了躉繳外,也必須提供分期繳的商品供民眾選 擇。五、上述新的規定,銀行應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規定,並落實執行。 -- 銀行貸款專員 呂先生 台灣 :0952-115-811 亞太 :0982-115-433 Email:peterlu@feib.com.tw MSN :pe7711@hotmail.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2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