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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2013/02/06 【稅務問答】 新北市瑞芳區陳小姐問:本人欲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有房地,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 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 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了符合所有權 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 屬於銷售日前(包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才可排除課稅。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有 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即可免稅,惟疏忽於出售房屋前(含當日)須 辦竣戶籍登記而遭補稅處罰,提醒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 -- 銀行貸款專員 呂先生 台灣 :0952-115-811 亞太 :0982-115-433 Email:peterlu@feib.com.tw MSN :pe7711@hotmail.com (搜尋LINE:peterd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