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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2013/05/24】 為避免有心人利用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再將不動產售予第三方,來規避奢侈稅,財政部賦 稅署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除非是行使法定解除權而 解約者,否則已繳入國庫的奢侈稅,明令不予退還。 財政部表示,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的都市土地給乙君;乙君 持有土地未滿1年,也想出售給丙君,乙君為規避繳納奢侈稅,就與甲君商量,先與甲君解 除原契約,再由甲君直接將土地賣給丙君,乙君不但不用繳奢侈稅,甲君也可申請退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針對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的情形,原本已繳納的奢侈稅是否 退還,因解約狀況不一,為了稅制穩定性,財政部決定訂定一致性的處理原則。 許慈美指出,退還已繳納奢侈稅的處理原則包括:一、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即解 除合約者,可退還奢侈稅。二、若已辦竣產權移轉登記,買賣雙方若屬於合意解除契約者 ,將不退稅;若是因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約者,才能退還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說明,如果房屋有重大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等,民眾經由舉證、透過法 院調解,並依據法院判決而行使法定解除權解約者,已繳納的奢侈稅才能退稅。 另外,財政部在去年8月間,針對解除契約再出售與他人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已發布解釋令。官員指出,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的不動產,可將原所有權人原 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銀行放款專員 呂先生 台灣 :0952-115-811 亞太 :0982-115-433 Email:peterlu@feib.com.tw (搜尋LINE:peterd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