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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息服務20130703 18:36:14)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 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 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鑑於100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間 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 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於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得於計算房屋交 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新聞來源: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29329.aspx#.UdQk8k0VHcs -- --------------------------- 房貸.信貸與我聯絡討論,Mr.許 LineID:Syujoe、站內信 信箱:jhssyu@gmail.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