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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豬嘟嘟從主人處「鬧跑」,出現在台北縣蘆洲市「鬧街」,嚇壞路人。四、五名員警帶著水桶及繩索,全副武裝圍捕,最後嘟嘟被制伏,「被壓在地上,警員將牠踩在腳下」。其主人吳老闆見狀很心疼,央求警員釋放他的愛豬。(見蘋果日報,2003.12.2,A12版報導)   簡析 : 這件事,山豬福利促進聯盟已經開會做出如下決議: 1. 老嘟擅離職守還鬧街,最後被員警制伏,咎由自取。但牠被壓在地上、後腳被綑,員警還將腳踩在牠身上,顯然有「處理過當」的嫌疑。但念在該員警(可能)是初犯,情堪憫恕,聯盟只決定去函警政署提出抗議。 2. 警察所受的訓練是逮捕「人犯」,並沒有受過逮捕「鬧事動物」的訓練。且根據「動物保護法」,類似案件應交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動物保護檢查員」處理。但據了解,全台灣各地尚未有動物保護檢查員受過如此訓練,因此該批員警也只好「撈過界」處理,但對於「動物保護檢查員」的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的「失職」嫌疑,聯盟也已函請監察員調查。 3. 警察逮捕人犯,除正當防衛之外,應顧及人權,不得無故傷害或剝奪人的權益;同樣的邏輯,也應該用在逮捕「動物犯」上。此關鍵不在於是人或是山豬,而是人和山豬都是「有感覺的生命」。從照片中老嘟的身材和長相來看,聯盟確定牠是一隻「不折不扣」的山豬,絕非假冒。但員警將已經「手無縛雞之力」的鬧事山豬制伏後還將牠「踩在腳下」被記者拍照,聯盟強烈懷疑該員警是不是「不折不扣」的人! 4. 最後聯盟希望蘋果日報的記者,以後要發揮「第四權」,對於不當侵犯動物福祉的警察,除了拍下照片(對焦一定要清楚)之外,還應該記下他的姓名,或是證號,以供有關單位--「追查到底,嚴懲不宥」。 5. 至於,嘟嘟的主人應該負什麼刑責,為什麼嘟嘟會越域「鬧跑」,讓路人與動物都飽受驚嚇,還驚動四、五名警察「放下手邊的正事不幹抓山豬」,既耗費公帑,也耗費社會成本,聯盟正等待有關單位的深入調查,以決定後續行動! 以上。副本抄送:監察院、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警政署、台北縣政府、蘋果日報採訪中心、嘟嘟的主人! -- 自己的決定是自己要去承擔 太陽會反覆的升起 當結束的時候又是新的開始 自己的明天要靠自己的行動 關鍵就是 意識的暴動 人生看似永遠持續般 卻還是僅有一次 無法再來一次 確實地呼吸與光線共存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