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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ushandy (是你製造了天氣)》之銘言: : 我覺得現行的切結書有些條文不是很合理,對認養人的規範並不公平... : 7.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 : 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 ----->不適用於工作犬,例如看果園的狗,或是養在店面的狗。 : 如果認養人空間夠大,放養也是一種方式,我們有必要干涉那麼多嗎? 這點我很同意啦 : 8.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 : 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 ----->改成: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若因無法抗拒之原因(如工作調遷、健康 : 因素)而無法續養,需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並通知送養人知悉 這個你改的用意在哪阿? 與送養人共同為他找認養家庭 以及立即通知這兩點不應刪去 : 10. 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 : 明予送養人,不德擅自處理遺體 : ----->改成:當認養動物死亡時,為避免糾紛,本人願在處理遺體前通知送養人知悉。 : 送養人依其職責必須了解動物死因,並協助認養人處理後事。 我覺得ok 不過不用協助處理後事吧@@ : 11. 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內,接受送養人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 : 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以 : 認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 ----->改成:本人同意送養人得依其職責,在不影響本人正常作息下前往動物飼養處探댊: 以了解動物適應情形。本人亦願主動與送養人聯絡,討論飼養相關的問題。 這點的最後一句沒什麼意義 規定別人主動做的事卻沒有明確定義何種情況下要聯絡 那跟口頭承諾沒兩樣也不需列在切結書內 : 14. 本人不得使認養動物遺失。 : -----> 動物是否遺失不是主人能決定的吧? : 是否改成:不得故意使動物遺失。如不慎遺失,須於三日內通知送養人 我覺得動物是否遺失當然是主人能決定的! 而且三日內通知有何用? 之前發生過的遺失 都是很愚蠢的情況下 例如把幼犬放在門口庭院 公狗沒結紮又放養追母狗而不見 在馬路上把貓抱出來玩跳走 這種不馬上處理 根本找不回 應該是立即通知才對 : 15. 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给付違約金一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立即收回該動 : 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给付違約金五萬 : 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 -----> 訂定違約的賠償金額目的何在? 目的是促使認養人更加謹慎 因為要尋求動保法的處罰很難 依契約來處罰可能性還偏高 所以我實在覺得這條應維持原狀 : 對送養人來說,最關心的應該是送出的動物是否健康快樂吧, : 遇到不適任的送養人,將動物收回即可,求償金錢的理由何在? : 關於這個問題我只想到1個理由,就是作為那隻動物的醫藥費 : 如果是這樣,是不是該寫的更清楚一些? : 若是認養人故意致動物於死,則可依法提告,刑罰內容由法院決定; : 若認養人故意將動物弄丟、送去收容所、任意放生以致於動物無法找回時, : 送養人則可依本契約內容提起民事訴訟,再求償 : 根據以上理由,我覺得這一條的內容可改為: : 認養人若違反上述契約所載內容,送養人須依其職責與認養人溝通商討改善事宜 : 若溝通後仍未改善,送養人有權收回所送養之動物, : 並依據動物保護法及本契約追究相關民事及刑事之責任。 : 我自己覺得這樣子的條文對雙方都會公平一些, : 對部分不喜歡受太多規範的的認養人來說也比較舒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75.192 ※ 編輯: ots 來自: 61.62.75.192 (07/27 22:25) ※ 編輯: ots 來自: 61.62.75.192 (07/27 22:26) ※ 編輯: ots 來自: 61.62.75.192 (07/27 22:26)
elle0001tw:一高po的新版本我覺得ok 07/27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