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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方面省略,底下是這個活動「促成的改變」部分
◎監察院:
在本會召開控訴記者會後,依各大媒體報導,於98年11月8日,發函農委會,要求調查。
◎立法院:
一、98年11月10日,經濟委員會召委徐中雄委員辦公室,根據本會公佈之調查報告,安排
立委會勘收容、留置所。訪查結束後,隨即安排於1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全台流浪
犬收容、留置所專案報告會議」。請農委會及環保署提出專案報告,並邀請本會簡報。當
天共有李慶華委員、陳啟昱委員、田秋堇委員 、丁守中委員 、黃偉哲委員、徐中雄委員
、廖婉汝委員 、江義雄委員等,於質詢中提出多項要求。當日決議,農委會應於一個月
內,針對本會所提出之全面調查事證,完成會勘並提出懲處報告。而就制度改革部分,李
慶華、徐中雄、田秋堇等3位委員,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要求農委會成立”動物保護處”,「使有專責處室掌理此項領域之業務,以充分保障動
物權及落實保護動物福利之政策」。並獲17位委員連署,完成提案。
徐中雄委員更以主席身份,要農委會必須完成當日所有委員質詢,以及答詢時承諾之工作
,否則不排除退回農委會明(2010)年預算。
二、12月28 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經濟委會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徐中雄委員等
30人、潘孟安委員等16人、吳育昇委員等25人、謝國樑委員等29人及高志鵬委員等21人,
分別提出之「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5案,並已於今(99)年1月7日經院會三
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在本會遊說、要求下,立院同時亦通過2項附帶決議:
(1)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訂定公/私立動物收容處所之輔導、獎勵、
管理、動物福利、收容空間與數量,以及安樂死作業規範。
(2)農委會應於1年內提出遊蕩動物之捕捉應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辦理及其配套措施(即要
求捕犬應從環保局清潔隊回歸動保主管機關)。
◎行政院:
回應11月17日各動保團體前往院內的陳情要求,於今(99)年2月1 日召開「研商改善流
浪犬捕捉及收容機制會議」,要求各縣市首長親自出席,或指派秘書長以上層級代表與會
。
會中討論事項如下:
一、流浪犬貓捕捉後送交收容作業之改善措施案。
二、流浪犬貓捕捉業務執行檢討案。
三、流浪犬貓收容、捕捉業務評鑑案。
惟據本會瞭解,雖然中央對於全台捕犬回歸動保主管機關已有共識,仍有許多縣市政府心
存觀望,顯見地方首長對動保議題的漠視。需要民眾「教育」地方首長、官員,並持續施
壓!
◎農委會:
於98年12月10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要求下,完成全台「流浪犬、貓留置收容所」的會
勘。並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陳述多項改善措施如下:
一、11月5日農委會函文各縣市政府,於一週內針對本會公佈之調查,「查處、回報」。
二、17日,再度函請14個縣政府立即關閉所有留置所。截至12月9日為止,完成複查87處
。
三、要求「離島、幅員廣闊等因素確無法立即後送收容所」者「應在研擬管理規範及嚴格
監督下始得暫留捕獲之流浪犬貓」。
四、依農委會「可自行核定及縮短設立期程之原則」及「適度移撥業務及酌增人力」,將
先行成立動物保護科,且據了解,該科已於今(99)年1月底正式成立。另於「農業部組
織編制規劃草案中,已納入司級之動物保護單位」。
五、將「辦理承接捕犬業務應有資源評估計畫」,以協助各縣(市)政府估列承接捕犬業
務應有員額、設備、經費及配合事項等需求,以利推動「捕犬」(流浪動物保護)業務回
歸地方動物保護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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