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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iJun (乂丨亅凵几)》之銘言: : 我暫時只查到這一條 : 刑法典 : 第五章 :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 : 第一節 : 侵犯性自由罪 : 第一百六十三條 : (淫媒) : 乘他人被遺棄或陷於困厄之狀況,促成、幫助或便利他人從事賣淫或為重要性慾行為,並 : 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 怎樣看澳門黃業都不是合法吧?還有牌照繳稅呢? : 如果能繳稅,那不就代表意圖營利? :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bo/i/95/46/codpencn/codpen0101.asp 法律上我不知道,但事實上過去和現在的澳門 1. 嫖客 肯定沒事 2. 妓女 只要不是逾期居留, 也沒事 3. 皮條客 很少會抓 其實...澳門對於黃這方面是比較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175.16
XiJun:對呀,被抓的都是背後賣淫的集團而不是妓女,所以還是非法的 05/31 20:47
XiJun:只不過執法問題而已,不可能完全抓完 05/31 20:47
windinin:條例上係[他人]??所以妓女的[本人]行為意願不算在內?? 05/31 22:39
windinin:@__@" 所以妓女自身的法律問題相對皮條客輕囉~? 05/31 22:40
XiJun:對,連香港也是 06/01 00:34
JackyCheng:事上實 我認為在刑責上 控制妓女者>嫖客>妓女 06/01 23:21
twogood:所以應該抓賣淫集團的老闆,而不是抓員工(妓女)和顧客(嫖客 06/02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