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pe.ntu.edu.tw/Activity_rule.aspx?gmid=91
<田徑、團體競賽>
一、時 間:98年3月21、22日(星期六、日)。
二、地 點:校總區田徑場。
三、競賽組別及參加單位:
(一)男學生組:以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各系、所為單位 (得以班級為單位)。
(二)女學生組:以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各系、所為單位 (得以班級為單位)。
(三)男教職員工甲、乙、丙組:以處、室、組、院、系(所)為單位。
(四)女教職員工甲、乙、丙組:以處、室、組、院、系(所)為單位。
(五)校際邀請賽:邀請鄰近之大專校院師生組隊參加各項運動比賽(比賽成績不列入計分)
。
四、參加辦法: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98年3月5日(星期四)下午5時截止,逾期不得要求補報或
更改。
(二)報名地點:體育室活動組。
(三)報名手續:學生由系(所)主任指導系(所)學會代表負責辦理報名暨聯繫運動會有關事
宜;教職員工則由各單位派專人負責辦理報名,並上網登錄資料完成報名手續。報名網址
http://www.pe.ntu.edu.tw/Order_List.aspx
五、領隊會議:訂於98年3月19日(星期四)下午3時,於校總區綜合體育館召開(另上網公
告
通知)。
六、競賽項目:
(一)男學生組:
1.田賽:(1)跳高(2)跳遠(3)三級跳遠(4)標槍(0.8公斤)(5)鐵餅(2公斤)(6)鉛球(16 磅)
。
2.徑賽:(1)100公尺(2)200公尺(3)400公尺(4)800公尺(5)1500公尺(6)5000公尺(7)400公
尺接力(8)1600公尺接力。
3.團體競賽:
(1)24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
(2)12人制拔河:(A)800公斤級(B)無限量級。
(二)女學生組:
1.田賽:(1)跳高(2)跳遠(3)鉛球(8.8磅)(4)鐵餅(1公斤)(5)標槍(0.6 公斤)。
2.徑賽:(1)100公尺(2)200公尺(3)400公尺(4)800公尺(5)1500公尺(6)400公尺接力
(7)1600公尺接力。
3.團體競賽:
(1)12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
(2)12人制拔河:700公斤級
(三)教職員工甲、乙、丙組:
1.男子項目:1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鉛球、跳遠、400公尺接力。
2.女子項目:60公尺、200公尺、1500公尺、鉛球、跳遠、400公尺接力。
3.團體競賽:
(1)12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女性至少2人)
(2)12人制拔河(女性至少2人):900公斤級。
(3)行政主管800公尺大隊接力(8人,2人候補,女性至少1人)。
(四)校際邀請賽:
1.個人項目:
(1)依男、女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所有田賽及徑賽項目均包含在內,限制每項目至多三
人參加。
(2)參加之個人項目均以表演賽形式進行,不列入計分,且分別於各項目之預賽進行。
2.團體競賽:
(1)男學生組24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均以表演賽形式於預賽進行,不列入計分。
(2)女學生組12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均以表演賽形式於預賽進行,不列入計分。
(3)教職員工組男女混合12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女性至少2人):且併入本校教職
員工組進行比賽,列入排名並頒發獎狀及獎牌。
七、競賽方法:
(一)教職員工分男甲、乙、丙組,女甲、乙、丙組。甲組為民國4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乙組為民國47年1月1日以後至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丙組為民國57年1月1日以後出
生者。
(二)比賽規則:
1. 田徑賽:
(1)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編訂之最新田徑規則。
(2)徑賽項目除男、女生100公尺採預、決賽外,其他項目均採計時決賽。
(3)徑賽分組採臨場抽籤分配之。
(4)田賽項目依徑賽規則辦理。
(5)每單位不限制報名隊數,田徑各項目競賽(包含接力),報名人數(隊數)未達6人(
6隊),取消該項目比賽。(教職員工組除外)
2.大隊接力:
(1)男學生2400公尺大隊接力:每一棒跑200公尺,共十二人。
(2)女學生1200公尺大隊接力:每一棒跑100公尺,共十二人。
(3)教職員工組男女混合12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女性至少2人)
(4)不得穿釘鞋出賽,須穿著平底運動鞋。
(5)各隊於每場出賽前20分鐘派代表攜帶學生證至司令台左側檢錄處領取號碼衣,準備出
賽時穿著,並於每場完成該場比賽後3分鐘內將號碼衣歸還。
(6)各隊須於每場出賽前20分鐘至運動場檢錄處集合後,辦理報到手續。點名時人數不足
者以棄權論。
(7)每單位不限制報名隊數,隊數未達6隊,取消該項目比賽。(教職員工組除外)。
3.行政主管800公尺大隊接力:
(1)800公尺大隊接力,每一棒跑100公尺,共8人(女性至少一人)。
(2)各學院由院長跑第一棒;行政團隊由校長跑第一棒,其餘各棒自由安排。
(3)每院(包含行政團隊)限報一隊,每隊可報名10人,賽前20分鐘提出8位出賽名單。
(4)每棒跑者須手持圓錐桶狀之加油棒,並將棒口朝上,於上方放置一顆排球作為接
力棒,行進時須維持排球於棒口處,若排球掉落,則原地將球撿起後繼續前進。
(5)採計時決賽(抽籤分組),比賽成績不列入團體錦標計分。
(6)不得穿釘鞋出賽,須穿平底運動鞋。
(7)各隊於出賽前20分鐘派代表至司令台左側檢錄處領取號碼衣,準備出賽時穿著,
並於完成該場比賽後將號碼衣歸還。
(8)各隊須於出賽前10分鐘至司令台前集合檢錄,並做操熱身準備比賽。
4.拔河比賽:
(1)男學生組800公斤級:12位選手之體重總和不得超過800公斤(包含800公斤)。
(2)男學生組無限量級:無限制12位參賽選手之體重。
(3)女學生組700公斤級:12位選手之體重總和不得超過700公斤(包含700公斤)。
(4)教職員工組900公斤級(女性至少2人):12位選手之體重總和不得超過900公斤(包含
900公斤)。
(5)報到流程:
A.各隊選手於比賽場地檢錄處辦理報到手續之後,於秤重區開始秤重(無限
量級無須秤重)。
B.每隊選手於秤重區登記姓名後秤量體重,由工作人員登記體重後,於手臂上蓋章及寫上
編號確認,比賽期間任意塗改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C.12位選手之體重總和若未超過規定公斤數(包含規定公斤數),即完成秤重,如超過之
隊伍,可由其他候補選手重新替換秤重至符合規定重量為止。
(6)各隊預賽賽程由競賽組抽籤排定後,公佈於體育室網站及校總區綜合體育館公佈
欄。
(7)預複賽於舊體育館兩側進行,複賽後男女組各取4隊,於運動會期間參加決賽。
(8)各隊於賽前30分鐘至比賽場地檢錄處集合後,辦理報到手續。
(9)各隊於規定之比賽時間至排定之場地出賽,接受報到後分成兩路縱隊,蹲於拔河
繩兩側。點名時人數不足者以到場人數參加比賽。
(10)拔河場地中線左右一公尺處各劃一決勝線,拔河繩中央繫一紅布條標幟,以憑判定勝
負。
(11)裁判員發出「預備」口令時,比賽雙方隊員於決勝線後緊握繩索。裁判員發出「開始
」口令(鳴笛或鳴槍)時,全體合力拉拔繩索,一分鐘內能將繩中央紅布條標幟拉過己方決
勝線者為勝。
(12)比賽採單淘汰制,每一場比賽分三局,採三賽兩勝制,每一局比賽時間一分鐘,兩局
間休息二分鐘。
(13)任何一局比賽時間終了(一分鐘)未拉過己方決勝線時,以紅布條標幟越過中線偏向己
方者為勝。
(14)每場開始比賽前,抽籤選定場地,第二局應互換場地,若須第三局決勝負者,則重新
抽籤選場之後再比賽。
(15)每隊12人參賽,另設指揮一人及指導一人,除參賽選手與該隊指揮及指導得手持旗幟
指揮全隊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比賽開始後,除遇特殊因素(選手受傷、緊急事
故)得由裁判認定後更換人員,比賽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人員,更換人員體重不得超
過該組別體重總重限制,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16)運動員須著運動服及平底運動鞋出賽。
(17)如遇雨天,比賽移至綜合體育館或舊體育館內進行比賽。
(18)決賽於綜合體育館內主球場舉行。
(19)每單位不限制報名隊數,隊數未達6隊,取消該項目比賽(教職員工組除外)。
(20)男學生組800公斤級與無限量級選手不得跨組參賽。
(三)田徑競賽及團體競賽計分辦法:
1.田徑賽:
(1)個人項目錄取前八名(包括 400公尺接力、1600公尺接力),分別以9、7、6、5、4、3
、2、1計分,即第一名9分,第二名7分,餘類推之。
2.團體競賽:
(1)大隊接力:取前八名,分別以18、14、12、10、8、6、4、2計分,即第一名18分,第
二名14分,餘類推之。
(2)拔河:取前四名,分別以18、14、12、10計分,即第一名18分,第二名14分,餘類推
之。
(四)田徑賽每項(含接力賽、拔河)每單位不限制報名人數,每一運動員最多可報二項目
。(接力及團體項目除外)
(五)教職員工組每一項目,取前三名頒獎,不另設團體錦標。
(六)預賽時檢錄報到之選手不超過8人時,由大會採併組比賽。
(七)報名人數超過規定時,由大會依報名表上錄取前六名參賽。
八、錦標種類:
(一)系(所)男子田徑賽錦標:取三名。
(二)系(所)女子田徑賽錦標:取三名。
(三)系(所)總錦標:取三名。
(四)院總錦標:取三名。
(五)系(所)精神錦標:取三名。
(六)院精神錦標:取三名。
(七)行政單位精神錦標:取三名。
九、各項錦標判定法:
(一)各錦標以積分最高者為冠軍,次高者為亞軍,如積分相等,以第一名之多寡判定,如
仍相同時,則以獲得第二名之多寡判定,餘類推之。
(二)系(所)總錦標計分方式:以田徑賽個人項目成績,與團體項目成績積分之總和,依各
系成績排名。
(三)院總錦標計分方式:以田徑賽個人項目成績,與團體項目成績積分之總和,依各院成
績排名。
(四)系(所)、院、行政單位精神錦標計分方式:
評分要項 所佔百分比
1.運動員集合情形 10%
2.運動員參加繞場一週人數及其精神之表現 15%
3.開幕典禮運動員之表現 10%
4.運動員服裝式樣之整齊及美觀 15%
5.運動員參加比賽人數 20%
6.實際下場參加比賽人數 20%
7.參加閉幕典禮及其表現 10%
十、獎勵:
(一)各項錦標頒發獎盃乙座。
(二)各項目前三名頒發獎牌及前六名頒發獎狀。
(三)破紀錄者頒發體育獎助學金以資鼓勵。
(四)設摸彩獎項:凡參加運動會各競賽項目者,每參加一項可獲得摸彩券一張,參加抽獎
。
十一、本規程經本會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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