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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http://www.mcu.edu.tw/student/new-query/std_index.html 一 按新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已於本(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生效施行, 依本法規定, 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就書籍而言,影印係重製書籍之方法, 利用人固可於 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內,影印他人的書籍,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 發生替代教 科書市場之效果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之行為,先予敘明。 二 另新法對於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刑事責任之規定,就非意圖營利之部分, 設有門檻之 規定,就影印行為而言,如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例如前述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 且 影印份數超過五份(不問係就多件著作各重製一份或就一件著作重製多份計算, 亦不問 權利人是否同一),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 超過新台幣 三萬元整,除須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外, 並需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負擔 刑事責任;如未達上述「超過五份」、「超過三萬元」門檻, 雖無刑事責任,惟其本質 仍為著作權侵害行為,仍應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4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