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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新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已於本(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生效施行, 依本法規定,
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就書籍而言,影印係重製書籍之方法, 利用人固可於
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內,影印他人的書籍,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 發生替代教
科書市場之效果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之行為,先予敘明。
二 另新法對於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刑事責任之規定,就非意圖營利之部分, 設有門檻之
規定,就影印行為而言,如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例如前述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 且
影印份數超過五份(不問係就多件著作各重製一份或就一件著作重製多份計算, 亦不問
權利人是否同一),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 超過新台幣
三萬元整,除須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外, 並需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負擔
刑事責任;如未達上述「超過五份」、「超過三萬元」門檻, 雖無刑事責任,惟其本質
仍為著作權侵害行為,仍應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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