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內,影印他人的書籍,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發生替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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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書市場之效果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之行為,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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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影印原文書,就是為了省錢,依照上述,已經是屬超過合理使用範圍,
因為影印,所以購買原文書者大減,使得影印書籍替代了教科書。
除了省錢不能是理由,以「書籍絕版」或是「書籍僅在海外發行」也不能是
理由,即使絕版或台灣未發行也仍享有著作權法,不能作為理由影印(重製)。
: 二 另新法對於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刑事責任之規定,就非意圖營利之部分, 設有門檻之
: 規定,就影印行為而言,如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例如前述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 且
: 影印份數超過五份(不問係就多件著作各重製一份或就一件著作重製多份計算, 亦不問
: 權利人是否同一),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 超過新台幣
: 三萬元整,除須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外, 並需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負擔
: 刑事責任;如未達上述「超過五份」、「超過三萬元」門檻, 雖無刑事責任,惟其本質
: 仍為著作權侵害行為,仍應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上段文字換句話說↓
大前提:非意圖營利。(註:影印整本,即為營利,不問份數/市價。)
刑事&民事責任 → 單本影印範圍:超過三分之一。
影印總數量:超過五本。
或 總市價:超過三萬元。
民事責任 → 單本影印範圍:超過三分之一。
影印總數量:未超過五本。
或 總市價:未超過三萬元。
簡單來看,似乎是影印單本未超過三分之一,就不會犯法。
除了是否營利這個重點,還有「多次侵害行為(累積)」這點要注意。
就是以你被查獲(承認)的犯罪(影印)次數來計算,不管是多久以前……
註:「三分之一」這影印範圍,是在新聞中看到的,連結中並沒有詳細
規定,只有提及「大部分」。如果第一次印1/4,第二次印1/4,合
起來超過1/3,也是犯法。
其實只要記得不要印超過三分之一,就好了……。
可是我覺得台灣法律很……,最好還是影印在1/4或1/5,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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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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