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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內,影印他人的書籍,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發生替代教 ^^^^^^^^^^ : 科書市場之效果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之行為,先予敘明。 ^^^^^^^^^^^^^^^^^^^^^^^^^^^^^^^^^^^^^^ 學生影印原文書,就是為了省錢,依照上述,已經是屬超過合理使用範圍, 因為影印,所以購買原文書者大減,使得影印書籍替代了教科書。 除了省錢不能是理由,以「書籍絕版」或是「書籍僅在海外發行」也不能是 理由,即使絕版或台灣未發行也仍享有著作權法,不能作為理由影印(重製)。  : 二 另新法對於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刑事責任之規定,就非意圖營利之部分, 設有門檻之 : 規定,就影印行為而言,如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例如前述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 且 : 影印份數超過五份(不問係就多件著作各重製一份或就一件著作重製多份計算, 亦不問 : 權利人是否同一),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 超過新台幣 : 三萬元整,除須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外, 並需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負擔 : 刑事責任;如未達上述「超過五份」、「超過三萬元」門檻, 雖無刑事責任,惟其本質 : 仍為著作權侵害行為,仍應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上段文字換句話說↓ 大前提:非意圖營利。(註:影印整本,即為營利,不問份數/市價。)     刑事&民事責任 → 單本影印範圍:超過三分之一。               影印總數量:超過五本。                  或 總市價:超過三萬元。                   民事責任 → 單本影印範圍:超過三分之一。               影印總數量:未超過五本。                  或 總市價:未超過三萬元。 簡單來看,似乎是影印單本未超過三分之一,就不會犯法。 除了是否營利這個重點,還有「多次侵害行為(累積)」這點要注意。   就是以你被查獲(承認)的犯罪(影印)次數來計算,不管是多久以前……            註:「三分之一」這影印範圍,是在新聞中看到的,連結中並沒有詳細       規定,只有提及「大部分」。如果第一次印1/4,第二次印1/4,合 起來超過1/3,也是犯法。          其實只要記得不要印超過三分之一,就好了……。     可是我覺得台灣法律很……,最好還是影印在1/4或1/5,降低風險。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49.87 ※ 編輯: maochih 來自: 220.131.49.87 (09/03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