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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五日 二、比賽地點:元智室外壘球場。 三、報名人數: 20名球員 四、獎 勵:取4名 冠、亞、季、殿頒發獎盃 五、比賽用球:華櫻SB-500 六、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 單位修正後公佈 七、比賽規定: 1.比賽均一好一壞開始。 2.預賽及複賽均以打滿七局或六十分鐘為限制,若分出勝負由裁判宣布比賽結束,沒有則 宣布和局。 3.四局結束兩隊相差十分或五局結束兩隊相差七分,則比賽提前結束。 4.比賽時球落在有效區域內皆為Free-base。若球落點在場內,但滾出場外或使守備員無防 守機會則判定為Two-base(此標準由裁判判定)。球滾出死球線為死球Pass one。 5.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6.開賽前雙方猜拳決定先攻與先守隊伍。 7.參賽隊伍請於比賽時間前40分鐘向檢錄處報到,領取order單和身分查核。若上一場比賽 提早結束且下一場比賽兩隊已到場準備,大會得以宣布比賽提前開始。 8.根據公佈的比賽時間為準,該隊遲到超過十分鐘以棄權論。 9.若參加隊伍棄權或被大會取消資格,該場比賽以七比零計分。 10.請戴頭盔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c.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 球員。 d.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 e.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八、申訴: 〈一〉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適時(三十分鐘內)書面提 出,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賽務組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裁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九、賽制: 預賽:小組循環 決賽:單淘汰,直到分出前四名為止 ※賽程及規則補充: 一、在比賽開打前十分鐘就要到比賽場地,如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以棄權論;惟大 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請各球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 二、球隊登錄: 〈一〉請各球隊在抵達比賽場地後,把選手證收齊,最晚在比賽前40分鐘以前向登錄台做 報到登錄的動作。 〈二〉每場比賽前十分鐘會再由裁判確認登錄名單、背號以及輪轉順序,所以請各隊事先 填寫先發輪轉表。 〈三〉比賽換人時,僅能更換在報到登錄表上的二十人。如果發現未登錄之球員上場比賽 ,則該隊以棄權論。 〈四〉裁判得以在賽前視現場情況做適度的規則改變。 〈五〉如有不尊重裁判的行為,該隊取消比賽資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106.104 ※ 編輯: sabrinali 來自: 61.63.106.104 (12/26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