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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屬 一、因僱傭關係完成之職務著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 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規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受雇人之範圍 包括公務員〈第3項〉。 二、因出資關係所完成之著作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第11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 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關係主要適用委任與承攬 關係。而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規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 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 出自 林洲富,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7年8月,初版 一刷。 : 舉例來說 : 1.你找相館拍攝你的照片,原則上這就是一種平行委託關係;著作權是屬於你。 解:因你為出資受聘照相館之人員拍照,若無契約約定之下該照相館為著作人,亦 傭有著作財產權。 : 2.我在學校從事行政工作,在工作中所完成的圖稿、文件及一切產出之物,著作 : 權都屬學校無異。 解:無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4.199 ※ 編輯: dosp 來自: 61.228.194.199 (06/29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