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看板FON
標題Re: [討論] FON改BILL的法律問題
時間Sat Jun 16 18:01:23 2007
※ 引述《bmip (開運鑑定團)》之銘言:
: 電信法第11條中定義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
: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
: 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一、提供無線基地台FON僅具連接功能,是否即為「電信機線設備」尚有疑問。
如果這也稱為電信事業,那校園網路也有連接功能,學校豈非均為電信事業?
二、所謂事業,基本上應有營利行為,且係基於電信服務相對之對價而言
但FON本身所提供者,為廣告收益,並非電信服務之對價
就如同自己申請ISP網路,架設網站,透過自架網站獲取廣告收益一樣
只不過FON提供「網站」,而其廣告收益均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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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31.240
推 bmip:Alian 上網一天要三歐元,這可不是看廣告的費用喔ꄠ 06/17 07:55
→ bmip:這應該算是電信服務的對價吧。 06/17 07:56
推 foone:我是針對廣告收益的新規則而言 06/18 03:43
→ foone:上網費用當然就是對價,不過這也是為何是「歐元」非新台幣 06/18 03:44
→ foone:因為FON可能知道有問題,因此改成廣告費用,我猜 06/18 03:47
→ foone:另外,校園宿舍使用網路也要付費,可否稱之為電信服務事業? 06/18 03:48
→ foone:所以就算要付費,第一項要件也不一定成立 06/18 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