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rtao (蕅驌袰酼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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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Re: [其他] 大眾捷運法釋疑
時間Thu May 20 02:01:03 2010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XU3JO5JP (茍延)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其他] 大眾捷運法釋疑
時間: Thu May 20 01:48:34 2010
※ 引述《turtao (蕅驌袰酼嫢)》之銘言:
: 以下為原文。大眾捷運法第50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以下罰鍰:
: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
: 主要就是這個第九條的部分
: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到這邊
: 所以說
: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 => 勸導不聽可開罰 (這沒問題)
: 但是
: 飲食部分,是要和後面那句一起 => 經勸導不聽可開罰
: 還是要和分號前面那句一起看 => 有行為可直接開罰
: 是哪種???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http://ppt.cc/~;@h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
阻不聽者。
三、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或拋
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
其他一般廢棄物,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
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造成環境髒亂
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或拋
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
其他一般廢棄物,且污染環境或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
以上未滿十分鐘者。
除了實務上裁罰基準這樣罰之外,
93年修法前:
第 50 條
八、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
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廢棄
物。
93年修法後的現行法:
第 50 條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
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
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
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經勸阻不聽」明顯是針對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列入的。
不過,考究立法史,86年將禁止飲食明訂入大眾捷運法時,
當時的北市府的代表,是明確的告訴立委們:
捷運會先勸導,不聽才開罰。
顯然後來實務不採這套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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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7.91
※ 編輯: XU3JO5JP 來自: 118.168.27.91 (05/20 01:50)
→ turtao:感謝解釋,部分轉錄至MRT板 05/20 01:56
→ XU3JO5JP:建議全文轉,字字都要花力氣的 05/2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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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83.195.200
→ turtao:這樣看就很清楚了,吃喝是可以直接開罰,我搞錯了 05/20 02:06
→ turtao:但是現行新法如果沒有交叉看,單看法條還真的蠻容易誤解 05/20 02:08
→ XU3JO5JP:附帶一提,93年修法前,有人飲食被逕罰之後主張應先勸導 05/20 02:35
→ XU3JO5JP:,但行政法院不採。(90年判字第2520號) 如今法條文義上有 05/20 02:36
→ XU3JO5JP:容許的空間,如果有人被逕罰了,可以去挑戰看看 05/20 02:37
→ XU3JO5JP:但我覺得贏面不大就是了 05/20 02:38
推 Energiya:昨天在高捷上看到 警察有開勸導單 加登記身份證號 05/20 13:28
推 kosaken:所以任何緩頰說法都要形諸於法條內才能當真啊= =! 05/21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