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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為了應考而讀輔大法律系吳志光老師所寫的行政法, 裡面正好有相關的討論: 父母在捷運車上餵嬰兒喝牛奶…因其行為人(飲食之人)均係未滿十四歲 之人,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上仍不予處罰,至於餵嬰兒喝 牛奶之父母是否須受處罰,則須考量大眾捷運法有無特別處罰之規定,如 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否則即無可罰之要件。且行政罰法並無類 似刑法上間接正犯之概念,若個別法認對此類行為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宜 於個別立法中加以規範。惟行政罰法並未禁止因未滿十四歲之自然人之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而處罰其他人之例。 -吳志光(民99),行政法(修訂四版),311頁 簡單地說: 1.在捷運系統內對嬰兒餵食,該嬰兒是行為人, 而餵食者則在刑法上稱「間接正犯」。 2.嬰兒未滿14歲,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原則上不罰。 3.行政罰法沒有類似「間接正犯」的概念。 故在本案中,若真要罰餵食者,最好是把罰則直接寫在大眾捷運法裡。 (大眾捷運法裡事實上沒有這樣的罰則。) 所以,既然已有其他法律明文許可,在捷運系統內餵母乳絕對沒問題; 假如是餵別的東西,就法理上來看是「無規定則不罰」, 但事實上可能是另一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235
mackywei:你最後那兩行很微妙呢....=.= 09/30 00:19
這點我同意,因為這是各人認知可能不同的灰色地帶。
Killercat:犯人是嬰兒 十四歲以下不罰 如果是個成年人在吸就..(咦) 09/30 00:22
這個...
zimt:第一點不對 幫助犯和間接正犯是互斥的 09/30 00:24
是我自己刑總沒讀通。謝謝指正。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22.116.25.235 (09/30 00:31)
coon182:某上班族:媽,我想吸奶! 上班族媽:你在耍啥白癡!  09/30 00:30
zimt:覺得應該特別立法准許哺乳行為 以阻卻不法 不然原PO舉的見解 09/30 00:35
zimt:還有另一派主張應罰(間接正犯性質上就是正犯了 而且媽媽對嬰 09/30 00:35
zimt:兒哺乳已經達到間接正犯的支配性了~ 09/30 00:36
yaayaa:依你這個"行為人未滿十四歲 原則上仍不予處罰"的說法 09/30 00:52
yaayaa:好像不限喝奶耶 09/30 00:52
fallujah: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 無罪 09/30 00:55
fallujah:那中年婦女應該抓來罰5千 09/30 00:58
devin0329:罰五千是哪招? 09/30 01:55
chewie:2樓XD 09/30 08:59
yohoboy:5k 應該是不讓哺乳的罰款吧? 09/30 22:23
ultratimes:他沒有不讓哺乳,他只是投訴啊...投訴哪裡要罰了 09/30 22:43
but:這樣看好像未滿14歲 喝什麼都不罰? 09/30 23:29
pttittp91:柯南表示! 小蘭 我也要吸奶 XD 10/03 10:00
spector66:"未滿14歲之人的行為不予處罰" 但該行為還是成立犯罪 10/03 10:29
spector66:只是不罰那個小屁孩 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有代位責任 10/03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