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n182 (空腰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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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捷運逃票現行犯 坐霸王車被逮 惱羞成怒!
時間Fri Jul 13 02:37:35 2012
※ 引述《Beijingman ( )》之銘言: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WPg39uU_BQ&feature=relmfu
: 中天新聞》中天新聞接獲民眾投訴,一對夫妻逃票,當場被站務人員上車查票逮個正著,
: 沒想到這對夫妻拒絕受檢,不願意將悠遊卡交出來查詢,和站務人員僵持不下,整個過程
: 被一- 旁的乘客拍下來,沒想到逃票阿伯非常不滿,居然當眾大發飆,還搶走拍攝乘客的
: 手機。
這個新聞我很無聊的寄給捷運公司詢問...
昨天(過十二點算昨天吧?)收到了回覆如下:
親愛的旅客您好:
感謝您對捷運事務的關心,有關您以本公司意見信箱反映之事項,本公司相當重視,
並說明如后:
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未經驗票進出車站,跟隨前方旅客進出車站,處新
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之罰鍰,有關您指摘之情節,本公司
已依規定開立處分書送
達予該對老夫婦,並無不處理情形,敬請 諒查。
再次感謝您對臺北捷運的愛護,未來尚祈不吝給予指教。如有其他疑義,請洽本公司
承辦人劉建業,電話02-25363001轉8682或24小時客服中心02-218-12345,提供您全年無
休、專人接聽的親切服務。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敬啟
查了一下大眾捷運法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而在旅客須知部分
貳、車票使用規定
十二、 旅客無票(含不符使用身分者)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經查獲者,除須補票外,並
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前項補票應支付之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捷運系統各站可到達該站之最
高票價計算。
雖然第十八條有背書
十八、 旅客須補票或支付違約金,如
因故當時無法繳交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
具補繳車費處理單,於10日內向本公司指定之處所補繳,逾期不補繳費用者,本公司得依
法追償。
不過看起來不像是有去追討票價這事情
反而是以大眾捷運法開罰
那麼,為何捷運公司不是當下去要求補票?唯一不解就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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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72.55
推 mackywei:不知道50倍是多少,最少是20x2x50=2000嗎? 07/13 02:40
→ mackywei:猜想的:1.罰款是政府對人民,較有強制力 07/13 02:41
→ mackywei: 2.可能金額較低,旅客比較容易接受。 07/13 02:41
→ coon182:最低票價也差不多,只不過真的沒辦法要求補票嗎? 07/13 02:45
→ coon182:那應該很多人寧願給政府罰也不要給捷運公司錢吧... 07/13 02:45
→ mackywei:普通人分得出來政府跟捷運公司的差別嗎?^_^;;;; 07/13 03:00
→ coon182:這麼說好像也對(笑) 07/13 03:30
推 akway:推一下 希望台鐵哪天也能適用 07/13 08:47
→ egojustin:南韓逃票超級誇張~有貼身進出站~甚至還有自行開門出站 07/14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