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cker:車廂內禁止飲食的標誌已經貼得很顯眼的說 08/21 09:32
→ hicker:指給他看就好了.... 08/21 09:33
→ kudo070125:開閃光拍照不違法 但是禁止飲食標誌到處都有 08/21 09:35
→ kudo070125:當下有人制止嗎? 還是只顧攝影上傳? 08/21 09:36
→ hicker:這正是現在社會的怪象....(攤手) 08/21 09:36
→ kudo070125:我是覺得 如果當下放任他繼續吃 但是卻不制止 08/21 09:38
→ kudo070125:他如果是第一次搭捷運恐怕也不知道已經觸法 08/21 09:38
噓 Howard61313:抱歉按了2...我覺得這種當下不制止,只顧拍照的風氣再 08/21 09:40
→ Howard61313:繼續增長下去,以後在捷運上吃東西的案例數量只會更多 08/21 09:40
→ Howard61313:不會更少,可以說是完全幫倒忙 08/21 09:40
→ komachi275:當下制止 有時候會被反嗆..之前我就被一個怪獸家長反嗆 08/21 09:52
→ komachi275:搞不好還要叫警察來理論 整個行程都被打亂 可以理解 08/21 09:53
→ komachi275:只拍不制止的心態= = 08/21 09:53
推 lookers:當下制止可以趁要下車要關門前嗆一句然後跑走XD 08/21 09:56
推 fansboy:樓上這樣很不負責任 雖然知道你是開玩笑 08/21 10:01
→ kudo070125:怕什麼反嗆? 叫警察來剛好當現行犯開罰7500 08/21 10:05
→ kudo070125:我還怕警察不來咧 法律就寫在車廂裡面怕什麼? 08/21 10:05
→ kudo070125:難道其他守規矩忍著不吃不喝的人就當傻瓜? 08/21 10:06
→ kudo070125:你不制止只顧拍 他下車之後有什麼用? 又罰不到 08/21 10:06
推 ARASHI6881:有時會差點拿包包裡的水瓶要喝水.. 08/21 10:28
→ hinajian:反嗆就反反嗆啊……最好嗆到他當場羞憤奔逃而去…… 08/21 10:30
→ hinajian:先柔聲提醒 不吃敬酒就勦下去 重點是罵人而不帶髒字 08/21 10:34
→ lookers:難道這樣偷錄比較負責任喔 08/21 11:45
→ nature0814: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她都吃了,還會怕跟別人對罵嗎? 08/21 12:04
推 komachi275:我之前也愈過關門前嗆我跑掉的人( ̄▽ ̄#)﹏﹏ 08/21 12:13
→ komachi275:對阿樓上 跟這種人對嗆 叫警察來雖然他會被罰錢 08/21 12:13
→ komachi275:但是他也會想盡辦法跟警察說怎樣拖你下水 08/21 12:14
→ komachi275:如果有行程還是趕時間的會整個受牽連... 08/21 12:15
推 amatrrosivi:中年婦女會自拍噢= = 08/21 12:30
推 purpleboy01:老人都會用單眼了 08/21 12:45
推 Chungli28:通知捷運公司人員處理才是最好的方法,客服電話也可以 08/21 13:16
推 heero0333:沒有錄下來 哪來的證據? 把食物收起來 說我沒吃也可以阿 08/21 13:33
→ heero0333:到時候怎麼辦? 他魯小你說你沒證據 亂講話 你該怎麼辦? 08/21 13:34
→ power7:錄下來=你可以上傳嗎?公眾暴力 08/21 13:35
→ power7:旁邊那麼多人 他手上拿的蔥油餅袋子不是證據?嘴巴還油油的 08/21 13:35
→ heero0333:再來講上傳 上傳到底犯了哪條法 你可以明確指出來嗎? 08/21 13:36
→ power7:民法 你先回答證據的部份 08/21 13:37
→ heero0333:嘴巴油油的 有袋子 不能講進捷運前就吃了嗎? 08/21 13:37
→ power7:旁邊坐的都不是人? 08/21 13:37
→ heero0333:民法哪條有寫拍照上傳損害人格權 吃東西損害人格權? 08/21 13:37
→ heero0333:您如此堅持旁邊的人都會講話 那車禍時就不需行車記錄器 08/21 13:39
→ power7:民法當然不會規定鉅細靡遺 都是透過法律個案形成的 08/21 13:39
→ power7:所以捷運上吃東西跟開車撞死人一樣了? 08/21 13:40
→ heero0333:能講講看案例嗎 吃東西被人上傳網路不爽告贏的案例??? 08/21 13:40
→ power7:先回答一樣兩者是不是一樣?要用一樣的手段? 08/21 13:41
→ heero0333:要講個案就來講個案 舉個個案來證明您的上傳網路有罪說 08/21 13:42
噓 coon182:肖像權表示: 08/21 13:42
推 kutkin:其實肖像權在台灣,如果不是名人,好像比較少有人在告。 08/21 13:43
→ kutkin:或許是所得不多吧,就算獲得賠償也是小數目。 08/21 13:43
推 heero0333:公共空間吃東西的照片沒做營利使用又有關乎肖像權了? 08/21 13:44
→ coon182:對阿,不是不告,只是懶得告 08/21 13:44
→ coon182:水管是公開的沒有肖像權問題?我笑了 08/21 13:45
→ coon182:還強調是"公開吃東西被拍照"勒! 08/21 13:45
→ coon182:不要以為沒有案例就沒有,你沒看到國外告的一堆? 08/21 13:46
→ heero0333:國外的案例是用中華民國法律嗎? 08/21 13:47
→ coon182:嘖嘖...永遠只會跳到台灣沒有就沒有不用講啥廢話的針 08/21 13:47
→ power7:板橋地院 100 訴133 不是捷運的案例 但是是肖像權的案例 08/21 13:50
→ mykorianda:新聞綜藝化嗎? 還去訪問蔥油餅攤嗎? 不正常! 08/21 13:50
→ heero0333:100,訴,133 (2K)10003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這個????? 08/21 13:55
推 Howard61313:實際到蔥油餅攤走一趟...(笑翻) 08/21 13:55
→ kudo070125:某樓不要一直跳針了ˊˋ 你不當下制止就是縱容 08/21 13:56
→ kudo070125:拍個照上傳完全於事無補 警察還要去看影片追人罰款嗎? 08/21 13:56
→ kudo070125:當下立即制止甚至請站務人員來處理是最快最直接的 08/21 13:56
→ kudo070125:只顧拍照不制止 就像X在心裡口難開一樣 08/21 13:57
推 komachi275:話說之前一些上傳的影片 有關當局都說要追究開罰 08/21 14:00
→ komachi275:後來真的有抓到人開罰嗎? 08/21 14:00
→ coon182:反正某人主張網路公審,寧願攝影也不當下制止wwwwwwww 08/21 14:03
推 Howard61313:網路公審的第一目地通常不是檢舉違規,而是讓檢舉者達 08/21 14:04
→ Howard61313:到自爽的效果,至少大部分情形都是如此.... 08/21 14:04
→ heero0333:侵犯肖像權需滿足情節重大此一要件,還必須具備不法性 08/21 14:05
→ coon182:廢話說那麼多,總之你支持網路公審就對了? 08/21 14:06
噓 kudo070125:先不管侵不侵犯肖像權 這個動作本身就毫無意義= = 08/21 14:07
→ kudo070125:捷運內飲食又不是"蒐證舉發" 而是可以當場開罰的 08/21 14:07
→ kudo070125:連"勸導"的機會都沒有喔 08/21 14:07
→ coon182:拍個影片上傳,捷運公司又懶得抓,拍上傳幹嘛...... 08/21 14:07
推 heero0333:又開始不管侵不侵犯肖像權了 那這個討論也無意義了 08/21 14:08
→ heero0333:您要列舉國外的肖像權案例 也要先知道哪個網站查得到阿 08/21 14:09
推 Yenfu35:我覺得折衷的辦法是:先錄影存證,再去別的車廂按通話鈕、 08/21 14:09
→ Yenfu35:或是打(02)218-12345向客服投訴。畢竟不是每列車都有警察 08/21 14:11
→ Yenfu35:或稽查員隨車、可直接開單,另外也只有車站站長可以開單。 08/21 14:12
→ coon182:當然,有證據是最好的,然後再通知站務人員 08/21 14:12
→ coon182:但是上傳到網路就真的沒必要,網路公審很無聊... 08/21 14:13
推 heero0333:我尊重你的上傳網路沒必要 因為下面的留言是要負責任的 08/21 14:15
→ heero0333:踩到誹謗跟公然侮辱界線 就不只是侵不侵肖像權的問題了 08/21 14:17
推 goshfju:這種人真的超討厭 快罰她啦 08/21 14:17
噓 Mikli:真的很生氣為什麼開罰都不確實 08/21 14:54
→ power7:我舉的判決是民事判決 08/21 14:55
推 heero0333:power7抱歉我剛查到刑事去 但你應該有看到法官這行字吧 08/21 14:57
→ heero0333:此尚難謂有侵害肖像權「情節重大」之情事。 08/21 14:57
→ power7:法官啥? 08/21 15:00
→ heero0333:在第七項肖像權,有無理由?(二)裡 法官有寫結論... 08/21 15:03
→ power7:94北簡38522 90桃簡918 前者壹周刊 後者僅拍照就被判侵害 08/21 15:26
→ heero0333:簡易庭的主文可以請教要怎麼找嗎? 08/21 15:34
→ power7:法學資料檢索 選簡易判決 08/21 15:35
→ power7: 案件查詢 08/21 15:35
→ heero0333:1.壹週刊是有營利的 刊登照片上去 難論有無侵害肖像權 08/21 15:44
→ power7:另一個可沒營利 08/21 15:50
→ heero0333:判例2值得一戰 被告可以主張新聞自由 可是當下認輸了 08/21 15:52
→ S169:按緊急對講機跟司機講阿!雖然這樣苦了我… 08/21 21:18
→ Kazamatsuri:或是停車時請月台保全來勸導 XD 08/22 00:06
推 workworker:新北不意外 08/22 12:52
推 WeAntiTVBS:YES 不意外 08/23 04:06
推 willy811230:前幾天也有遇到有吃口香糖的嘴巴動不停,於是就拿出 08/23 23:48
→ willy811230:手機蒐證,找到站長時,他說要先有提醒才能開罰 08/23 23:49
→ willy811230:最後還叫我自己寄去台北市警察局捷運分隊處理 08/23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