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ianginck:好像是"應通知限期改善"中"通知"改成"命其" 06/05 21:03
→ pikakami:我看到了 謝謝! 06/05 21:05
推 komachi275:推一個 XD C路權路段還真的直接套用處罰條例咧 06/05 21:14
→ komachi275:B路權路段就納管大捷法 路線入侵的罰則嗎? 06/05 21:15
→ el1901:二讀會審查可以看到1/4長度限制的理由 立委只在乎輕軌要能 06/05 21:16
→ el1901:捷運法 這樣才能中央八成 適用公路法可能就沒中央八成 06/05 21:17
推 komachi275:XD 不過BRT都有75的水準了 LRT比照也是應該的阿 06/05 21:18
→ CORSA:所以台灣鐵路局也要是用這一條嗎?適用條件似乎都很符合~ 06/05 22:23
→ pfry19855:看來要準備雞排可樂來看台鐵是否為A級路權這個老戲碼了 06/05 22:42
→ hicker:台鐵本來就是A級路權呀....?? 06/05 22:44
推 JCC:這樣BRT也算了嗎 06/05 22:45
→ hicker:BRT不算吧 因為超過1/4 06/05 22:52
→ heero0333:捷運規劃依大捷法可由中央(交通部)地方政府或民間辦理 06/05 22:54
→ KEYSOLIDER:BRT應該還是適用公路法 06/05 22:54
→ heero0333:但全國鐵路網計畫的路線依鐵路法只能由交通部擬定 06/05 22:55
→ hicker:淡海輕軌藍海線的共用段有超過1/4嗎?? 06/05 22:56
→ el1901:請看討論過程 淡海輕軌(目前)離上限還很遙遠 06/05 23:10
→ hicker:整個淡海輕軌(綠山+藍海)的共用段是不到1/4沒錯 06/05 23:14
→ hicker:但若是單看藍海線呢?? 06/05 23:14
推 komachi275:如果直通運轉稱為同一個系統就可以啦= = 06/05 23:16
→ el1901: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06/05 23:22
→ el1901:1/4限制根本就是寫好玩的 就算超過1/4行政院同意也沒問題 06/05 23:24
→ hicker:所以還是得有特例條款.... 那還需要加上1/4的限制嗎?? 06/05 23:24
→ el1901:立委要的就是C型路權輕軌也能適用捷運法才能有中央八成補助 06/05 23:26
→ hicker:那就再放寬到只把BRT排除就好了 (BRT還是適用到公路法) 06/05 23:27
→ hicker:分野可以更明確 而不是只寫1/4這種砸自己的腳的句子 06/05 23:28
→ hicker:再看了一下 第三條有這句"行駛於導引之路線"這就可排除BRT 06/05 23:31
推 kutkin:這個就是為了行政院訂的吧 06/05 23:31
→ hicker:所以1/4條款這整句都可以拿掉了.... 06/05 23:31
推 komachi275:行駛於導引之路線還不足以完全排除BRT就是了 06/05 23:37
→ komachi275:因為BRT有光學導引系統的應用 06/05 23:37
→ komachi275: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這個版本 臺中藍線已經被排除掉了 06/05 23:37
→ komachi275:臺中藍線受限於經費因素把導引系統取消掉了 06/05 23:38
→ KEYSOLIDER:有導引 或有軌電力 BRT就過關 只是連結公車就不太能算 06/05 23:41
→ AndreYangMan:受限於經費因素拿掉...(囧) 06/05 23:44
→ pfry19855:台鐵是A路權沒錯啊,不過前幾年不是某板為這件事戰很兇 06/05 23:50
推 komachi275:國家考試的答案是B... 06/06 00:02
推 komachi275:話說 管委員對捷運的班距定義是20分以內啊...嘖嘖 06/06 00:06
推 gigihh:不過我還是不太董,為什麼要為了輕軌去改第三條? 06/06 00:29
→ gigihh:從原本條文看起來,輕軌應該已符合後面那一長串的要件了, 06/06 00:30
→ gigihh:只需對於共用長度與其他部份改就好了吧!感覺改這段多此 06/06 00:31
→ gigihh:一舉。 06/06 00:31
→ hicker:因為輕軌有與一般路面共用的部份 主要是修改這部份 06/06 00:58
→ hicker:與一般路面共用 就會受地面交通干擾 也不是專用路權了 06/06 00:59
→ gigihh:可是原條文是「路口部分採優先通行之非完全獨立...」, 06/06 01:47
→ gigihh:輕軌應該用這段去定義就已經能涵蓋了吧! 06/06 01:47
→ hicker:原條文其實就連BRT也可已被納入 但這部份的另一個用意 06/06 03:43
→ hicker:就是排除BRT使之適用於公路法 06/06 03:44
→ hicker:總之法律條文寫的明確點也比較好 (看這幾天的漏字烏龍....) 06/06 03:45
→ hicker:至於要如何把輕軌與BRT之區分寫進條文 就還有待商榷了 06/06 03:46
→ gigihh:所以目前確定BRT不是大捷法規範的對象囉!那BRT應該就沒有 06/06 07:47
→ gigihh:禁止飲食的適用了。 06/06 07:48
推 komachi275:BRT要適用大捷法需要有導引性 例如名古屋那種 06/06 09:39
→ chewie:有時候修法是為了解釋清楚一點 避免模糊空間(也可以用解釋 06/06 09:57
→ chewie:令去解釋 可是位階較低) 06/06 09:58
→ komachi275:不過 如果要將BRT歸入公路法 為什麼不使用"軌道"二字呢 06/06 10:14
→ komachi275:用導引實在有點奇怪... 06/06 10:14
→ chewie:因為有 無凸出導引軌的無軌道列車系統 如張江無軌電車那種 06/06 10:28
→ chewie:系統 像非接觸形式的導引系統似乎也在研發中 誰知道呢 06/06 10:30
推 komachi275:呵呵 廈門BRT的那種站區光學導引也算囉? 06/06 11:09
→ chewie:可能吧 不過廈門BRT已經是完全獨立專用路權 也無所謂引導不 06/06 11:13
→ chewie:引導了:P 06/06 11:13
→ chewie:欸...看了一下 完全獨立還是適用需要 引導 的條文 06/06 11:14
推 komachi275:不過導引的定義我有些質疑 單一車道無法駛離的高架橋 06/06 11:28
→ komachi275:難道不算嗎? 也沒有區分人工導引還是自動導引 06/06 11:30
→ gigihh:可是這樣好像把捷運的彈性給縣縮了,像BRT這類 06/06 13:16
→ gigihh:系統納入捷運應該是可行的,這樣很容易把未來的彈性給 06/06 13:18
→ gigihh:綁死,實在不曉得家個導引用意為何?直接定為有固定路線 06/06 13:18
→ gigihh:應該就足夠了,且我更擔心的是將來的管理問題,因為 06/06 13:20
→ gigihh:很多都市的捷運系統都將BRT納入,若BRT適用公路法,會不會 06/06 13:21
→ gigihh:變成同一個系統內,某些路線(BRT)可以飲食,搭其他就 06/06 13:22
→ gigihh:禁止飲食,到時候的爭議又要怎麼處理?這是將來需要 06/06 13:22
→ gigihh:注意的。 06/06 13:22
→ gigihh:限縮 06/06 13:23
→ komachi275:樓上是可以不用這樣擔心 因為這個是[大眾捷運法]而非 06/06 13:24
→ komachi275:[捷運法] 鐵路法內也有定義[捷運系統鐵路] 只差公路法 06/06 13:25
推 chewie:其實修法的理由看政府單位的對照說明 最能了解修法的用意 06/06 13:26
→ komachi275:沒定義公車捷運系統而已... 06/06 13:26
→ komachi275:對照說明不就是中央八成嗎 XD 06/06 13:26
→ chewie:基本上就是沒納入沒引導的系統(比較明顯的就是BRT) 這些系 06/06 13:29
→ chewie:統可由其他法律管制 反正都會有相對應的機制 比如聯開可用 06/06 13:30
→ chewie: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等其他法規去做...飲食這個可以去修別的 06/06 13:32
→ chewie:法規去管制 06/06 13:33
→ komachi275:BRT用公路法營運六年多了 其實也沒什麼問題 06/06 13:48
→ CORSA:公路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似乎都在疊層交錯,不用整合嗎? 06/07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