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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 陸、其他 > 三十五 大眾捷運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捷運違規取締 三、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7 違反事實: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法規依據: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置: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統一裁罰基準: 一、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一次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二、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如果有通報北捷,我想捷運公司會先以勸導為主,不會直接開罰。 ※ 引述《heading (heading)》之銘言: : 有個阿公拿飾品在車廂內兜 : 三個五十 : 看他走路都快跌倒了 : 真可憐 : 話說回來車廂內可以賣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3.189.200
nadoka:連面交都會被抓了,兜售當然 02/12 06:17
WeAntiTVBS:有交付款項行為的理應都是直接開罰 02/12 08:47
WeAntiTVBS:沒有這種先以勸導為主這回事情..請確定清楚再講 02/12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