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s (Me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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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剛才的板南線
時間Mon Feb 10 18:19:59 2014
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 陸、其他 > 三十五
大眾捷運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捷運違規取締
三、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7
違反事實: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法規依據: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置: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統一裁罰基準:
一、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一次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二、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如果有通報北捷,我想捷運公司會先以勸導為主,不會直接開罰。
※ 引述《heading (heading)》之銘言:
: 有個阿公拿飾品在車廂內兜
: 三個五十
: 看他走路都快跌倒了
: 真可憐
: 話說回來車廂內可以賣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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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3.189.200
推 nadoka:連面交都會被抓了,兜售當然 02/12 06:17
→ WeAntiTVBS:有交付款項行為的理應都是直接開罰 02/12 08:47
→ WeAntiTVBS:沒有這種先以勸導為主這回事情..請確定清楚再講 02/12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