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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獎學金
時間: Tue Apr 19 22:35:18 2005
作者: Imreal (相信) 看板: MSE-APen
標題: 獎學金
時間: Tue Apr 19 22:32:23 2005
學校有寄通告 45名,20,000元
戶籍在台北縣的都可以申請
明天最後一天
http://award.tpc.edu.tw/default.asp
應該有些人沒看到吧。所以po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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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是這樣的:
國立臺灣大學 公告
聯 絡 人: 安佐清
聯絡電話: (02)33662051
發文日期:94年4月 15日
主旨:公告「台北縣政府93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家庭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乙份,即日起開始接受申請,詳如公告事項,請 查照。
依據: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4年4 月13日台高度(四)字第094004831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 申請資格:凡現設籍臺北縣繼續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生,符合規定申請標準者,得擇一申請下列獎學金:
(一)、 家庭清寒學生獎學金。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
前項第二款於研究所博士班及在職進修之研究所碩士班學生,不適用之。
第一項標準及獎學金之名額、金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二、 申請條件:
i. 申請家庭清寒學生獎學金,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智育)學年總成績(以下同)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
(二)操行(德育)七十五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體育七十分以上;或身心障礙學生六十分以上。
ii.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智育)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或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德育)八十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體育七十分以上;或身心障礙學生六十分以上。
三、 家庭清寒定義:
i. 本自治條例所稱家庭清寒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
(二) 依法核定受生活扶助之在營軍人家屬。
(三)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四) 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應經村(里)長出具書面證明。
四、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4年4月20日(週三)止。
五、 申請辦法:填具申請書(請至http://award.tpc.edu.tw 按申請辦法下載)且詳閱其申請書、自治條例及自治條例施行細則之內容,檢齊證件於限期內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申請。
六、 應繳證件:1申請表乙份 2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大一新生繳交93年上學期成績單) 3 清寒證明(申請清寒家庭學生需附,清寒請參考清寒定義) 4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七、 申請地點: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八、 公告地點:全校各系所、各公告欄
九、 副知單位:生活輔導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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