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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首創全國所擬訂的 '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由於該條例規定,列為限制級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在出版、 販售時,封面處應明顯標示級別,且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十分之一; 列為普遍級漫畫,封面處同樣也應明顯標示級別,且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 五十分之一。 今天 如果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想動到唱片出版業的腦筋 所有歌曲出現不雅文字都得在唱片封面標示級別 也來搞個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幾分之幾... (雖然右下角那advisory也很礙眼了... ;p) 想想這次夢醒美國的封面會變成什麼德行... 不知道他們在想些什麼... -- ※ Origin: 交大機械工廠 ◆ From: host0023.DormF.nsys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