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nd:爲何我會想到鐘樓怪人@@ 04/29 23:39
推 alfredc:三黃於外用還算普遍,尤其是吊傷 04/30 00:14
→ wjd2001tw:加個川七與紅花,使其破血散淤,淺見僅供參考! 04/30 00:15
→ teldo912:抄.. 04/30 00:49
→ wjd2001tw:補註:川七與紅花之使用孕婦"忌"之. 04/30 00:53
→ taxidk:to a大、三黃外用當然普遍,可是「掌功洗手」方中仍屬罕見 04/30 01:07
→ taxidk:洗手外用方中用藥純走溫陽一脈,辨症對應學理仍可深入探討 04/30 01:09
→ taxidk:to 阿德師,川七紅花活血散淤,孕婦外用應無大礙 04/30 01:10
→ taxidk:川七活血補血雙效並行,加補氣藥孕婦內服仍劑量不大仍無礙 04/30 01:11
→ taxidk:唯紅花破血散淤力強,真的孕婦必須甚用,超過5錢以上便需斟 04/30 01:12
→ taxidk:酌,例如孕婦心因性胸悶、狹心痛,含有川七的「丹七散」仍 04/30 01:14
→ taxidk:可佐補氣藥施用,行淤藥也可換成藏紅花、歸尾效力較弱等味 04/30 01:16
→ taxidk:攻補兼用。 04/30 01:17
→ taxidk:反向思考,早期著床墮胎,亦可反向使用桃紅四物或血府逐淤 04/30 01:17
→ taxidk:攻之,唯後續防範產婦血崩,須有溫養滋腎方待命及排惡露 04/30 01:19
→ taxidk:兼施,或施針法下合谷、三陰交,下胎保胎端賴補瀉手法不同 04/30 01:20
→ taxidk:孕婦最忌藥物首推麝香,流胎效果之強,聽聞早期中醫前輩 04/30 01:22
→ taxidk:口述,用吃、體弱孕婦甚至聞聞都會出事,不過這點小弟沒試 04/30 01:23
→ taxidk:過,下藥幫好朋友打胎到是做過一次‧..抖的很 04/30 01:24
→ jdemon:讓我想到梅超風 -.- 04/30 04:25
推 Gasnalaga:靠...TAX對這些好有研究0.0 04/30 08:58
→ Gasnalaga:最近這兩天的分享討論串比之前吵MMA/傳武有趣多了... 04/30 09:01
推 takano:最近的文章真有料 04/30 10:12
推 errantknight:本篇文章讓您覺得 04/30 10:27
推 in0205: 好恐怖... \(▔□▔")/ 04/30 10:32
推 bandoll: 溫馨 04/30 10:41
推 errantknight:樓樓上覺得好恐怖是應該的... 04/30 10:49
推 teldo912:對於用藥禁忌不敏感這項特覺恐怖..抖抖... 04/30 11:51
→ wjd2001tw:建議,違法之事"忌'之! 04/30 11:57
→ wjd2001tw:建議此言,"下藥幫好朋友打胎到是做過一次" 04/30 12:03
→ wjd2001tw:易招惹醫事法糾紛,甚之甚之! 04/30 12:05
→ LiarBu: 慎 慎 04/30 12:08
噓 bandoll:抱歉紅的較明顯.....刑法也有..幸好我還不是檢察官 04/30 16:43
→ taxidk:感謝各位板友的關懷建言啦,不過小弟僅是舉例說明中醫藥 04/30 17:40
→ taxidk:應用層面之廣,就刑法偵辦實務面上,我僅是「表達」 04/30 17:41
→ taxidk:就算b板友你是檢察官,你要如何舉證甚至發動偵查權說我違法 04/30 17:42
→ taxidk:我只要跟你講一句「打嘴砲如果違法」那「PTT掃蕩專案」 04/30 17:43
→ taxidk:影響範圍之大、約談人數之多可能都是歷史開台以來最大案 04/30 17:44
→ taxidk:還好你不是檢察官,案子這麼好辦,那就通通「下放勞改」就 04/30 17:45
→ taxidk:好啦。「被害人筆錄」「移送書」「刑事案件報告書」甚至最 04/30 17:45
→ taxidk:基本你所謂「違法事實」的人事時地物,從我的陳述中哪一項 04/30 17:47
→ taxidk:可資b「鈞座」發動偵查呢? 04/30 17:48
→ taxidk:不過,當年深入鑽研的時候,一些經歷還漫特別的 04/30 17:52
→ taxidk:總之,感謝阿德師 、B大的善意體醒啦,就當我嘴砲就OK啦 04/30 17:54
→ wjd2001tw:不客氣,只是論壇探討,不樂見有板友因言論而官司纏身. 04/30 20:04
→ wjd2001tw:淺見僅供參考! 04/30 20:08
→ bandoll:知有犯罪之時即可開始偵察,如過你真遇到一個吃飽太閒的, 04/30 20:51
→ bandoll:總能叫你來問問吧 04/30 20:51
→ bandoll:還是噓讓你不爽? 我只是覺得比較明顯啦~ 04/30 20:52
→ bandoll:等我當立委在新修刑法加入打嘴砲犯法好了...XD 04/30 20:53
→ taxidk:B大、放輕鬆啦,純粹只是就實務面探討啦 04/30 21:02
推 bandoll:科科~說到實務,事實上我認為司法官是個C/P超低的職業... 04/30 21:03
→ taxidk:通常違反醫師法或刑法,得有「被害人檢舉」或涉及無照營利 04/30 21:03
→ taxidk:具體事實、另外檢、調、警忙翻天,不會花時間來查一句沒績 04/30 21:05
→ taxidk:效、隨便撇都清的嘴跑文啦,還是謝謝你跟阿德師的善意提醒 04/30 21:06
→ bandoll:呵呵~但是真要發動是可以的,只是沒人吃飽撐著 04/30 21:06
→ bandoll:嗯嗯~ 04/30 21:07
→ taxidk:檢座在沒掌握具體犯罪事證前,所謂的約談或到案通知書 04/30 21:07
→ taxidk:也不句任何強制力,憑這句話發拘票,那就是天方夜譚啦 04/30 21:08
→ taxidk:抱歉我認真慣了;推文若讓你感覺不快、道歉先。 04/30 21:09
→ bandoll:拘票?怎麼會扯到拘票? 04/30 21:09
→ bandoll:不會啦~我才不好意思XD 04/30 21:09
→ taxidk:我只是強調說,這種情況下,檢座約人,我也可以不去阿 04/30 21:11
→ bandoll:了解,沒想到這裡去.... 04/30 21:15
推 tigotigo:刑事訴訟?真是吊軌...實務上檢察官應該不會有時間理這種 04/30 21:25
→ tigotigo:雞毛蒜皮的小事 不過小心為妙 怕幫人下藥下出口碑 露了口 04/30 21:26
→ tigotigo:風 可能成為一個有人證的刑事訴訟案件 戒之 04/30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