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alyz (雲間水遠)
看板MartialArts
標題Re: [討論] 關於比武契約與公序良俗的關係
時間Fri Sep 5 00:47:18 2008
※ 引述《kentbu (kentbu)》之銘言:
: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 關於這部分的探討 v兄的進度比我快很多
: 這暑假的時間我有針對這部分做一些功課 我來補充一下我的看法
: : 我的老師回應得很簡單
: : 他說
: : [比武契約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要看
: : 有沒有放棄人格權並應依照實際情況判定]
: : 人格權涵蓋範圍廣泛
: : 這裡所說的人格權應該是指健康權而言
: 以民事法律的範圍來探討 比武契約的成立與否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 這點我與v兄看法相同 這與格鬥擂臺賽選手無法要求民事賠償的道理相同
: 都是健康權的範疇
: 在契約成立的條件下 刑事法可成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可阻卻刑事責任
: 以上的內容 皆以v兄所言內容為前提
: 至於 之前有提到的生死狀 仍然為無效契約
: : 簡單來說
: : 不可以有[隨便打 打死打傷都沒關係]的事情出現
: : 從這個角度詮釋
: : 雙方應該要有一定的規則防護
: : 之前網友提到的[一定要合格裁判合格場地否則契約無效]
: : 恐怕並不是事實
: : 這些條件並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 : 雙方訂定的比武契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責
: : 但是在違反規則的行為還是有究責的權利
: : 假如完全免責
: : 那就會有放棄人格權的問題產生
: : 會違反民法72條而無效
: 關於這部分 除了防護規則 護具亦是要件之一
: 因為契約只在一定程度範圍內阻卻責任 而非因契約拋棄健康權
: 所以健康權仍為受保護之標的 故規則與護具為必需之要件
: 除了違反規則的行為有究責之權利
: 若切磋過程當中的傷害 亦有故意或過失可探討 此處視個案決定成立訴訟與否
: 就刑事範圍討論
: 在契約可成立的安全規範下 縱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 也僅於民事責任
: 刑事上仍可依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阻卻責任
小弟目前是法律系大四
這個問題之前也想過一些
想請問的是,實務上的阻卻違法,不就那麼幾個?
把比武契約拿來當阻卻違法事由行的通嗎?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的行為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
│
└業務上正當行為
┌得被害人承諾
│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推測承諾
│
│教師懲戒權
│
│父母教養權
│
└義務衝突
我的想法是先預設
實務上只承認上面的幾個阻卻違法事由
再繼續往下討論的
所以如果這個前提不成立那我想的東西大概也就不成立了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我想除了緊急避難這個垃圾桶以外應該都不能用吧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目前實務好像也只承認 醫師 律師 記者 這三者
雖然我覺得不是沒有主張的空間,不過未必是職業拳師啊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大概就是得被害人承諾這點吧
我的想法是比較接近用這個
超出合理的範圍,另外可成立的是加工重傷 或加工致死
(我室友是覺得比武的情形跟加工重傷或加工致死不太一樣)
如果連上面那個都不能的話,
有無誤誤想得被害人承諾的討論空間?
從而在罪責上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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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ind:哦~ 專業文耶 記者的那部份 未來可以考慮刪除~ 09/05 01:04
推 caselook:正當防衛,現時不法之侵害。但生死狀應不能算是契約。 09/11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