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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沒有針對性 : 剛好手上有幾個案子 : 來討論使用刀械自衛造成的後果 : 以及適法性問題 : : 如果對方拿的不是比我強的武器 : : 那我根本不需要動刀,對吧? : : 如果對方三五個人都拿出木棍鐵棒了 : : 擺明不是要我死也要我殘, : : 我拿刀失手殺一個人又如何? : : 我不是很懂法律,但刑法對於合法的刀具有沒有"偏見"我不是很確定 : : 如果對方孤身一人,可能拿的是不怎麼致命的武器,我去砍他是我的錯 : : 但沒可能一群人拿球棒打我,我拿刀去反擊,我就判比較重 : : 法官也會對於當時情況做判斷 : http://ppt.cc/SsbF : 殺紅眼!被打抓狂 廚師1殺5、刺死1人 : TVBS 更新日期:"2011/08/25 11:46" 趙立 : 高雄市左營區一家鐵板燒店,24日晚上發生凶殺命案!店內2名廚師 : 起衝突,其中翁姓師傅找來哥哥還有朋友助陣,追打另一名陳姓師傅, : 結果陳姓師傅頭部被打傷,情緒抓狂,也拿著生魚片刀反抗,以1擋 : 5狂殺,造成翁姓師傅哥哥重傷命危,至於助陣的友人,則是傷重死 : 亡。 : 晚間用餐時間,鐵板燒店內竟然發生凶殺案,當時正在用餐的客人, : 一哄而散,警方趕到現場,也圍起封鎖線,仔細採證,凶殺案導火線, : 是店內2名師傅起了口角衝突。店內師傅:「有員工帶人進來,對我們 : 裡面的師傅開始罵,進來的4個人就打我們師傅。」 : 警方調查,店內的陳姓和翁姓師傅,不知道為了什麼原因發生口角, : 其中翁姓師傅打電話跟哥哥訴苦,又找來另外4個人助陣嗆聲,雙方 : 不顧店內還有客人在用餐,當場就打起來。左營分局副隊長陳嘉宏:「一 : 進去就持木棍、球棒,朝陳姓師傅頭上敲過去。」 : 鐵板燒店內,棍棒、刀子齊飛,混亂中,陳姓師傅拿起生魚片刀反擊, : 以1擋5,當場刺中翁姓師傅的哥哥和朋友,緊急送醫,但急救後, : 朋友因為被刺中胸口,傷重不治,至於哥哥重傷,還在住院觀察中。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生魚片刀容易殺死人 但並沒有告訴我們如果同樣殺人,用的如果是球棒會不會判比較輕 有部分版本的新聞是對方找來7個人(共8人) 進門便打,你也不知道人家是不是要你的命 你自己也說過,環境裡有甚麼就用甚麼 這種情況你料理台上有刀就會拿刀出來 你不會放下手中正在用的刀,然後選擇赤手空拳搏鬥 或是去翻背包拿出塞石頭的襪子 這則新聞提供一個很好的例子 很多地方只要四五個人你便很難逃脫 七八個人塞在鐵板燒店裡面要跟你拚死活, 這跟在臥室裡差不多多少。 : --------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32291/IssueID/20110830 : 違停結怨 父子亂踹門挨刀 : 凌晨叫囂鄰不爽 兩傘大戰西瓜刀 : 2011年 08月30日 : 【黃仲瑜、黃楷棟╱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對父子不滿住家巷口屢遭違 : 規停車,昨凌晨父子倆酒後返家,又看到巷口被違停,不但打電話向 : 警舉報,還跑到以前曾多次違停的鄰居家踹門叫罵,鄰居被吵醒後怒 : 持西瓜刀下樓理論,該對父子見狀不甘示弱,各拿雨傘圍攻,但反遭 : 鄰居砍傷頸部、手部,所幸送醫後均無生命危險,警方已將砍人鄰居 : 送辦。 : 警方調查,被砍傷的父子蔡水河(六十一歲)、蔡宗哲(二十二歲)住 : 在板橋區金門街,住在巷弄口的嫌犯王仁邦(三十一歲)常就近在巷 : 弄轉彎處紅線違停,雙方兩個月前曾為此發生爭執,昨蔡姓父子登門 : 叫囂時,王嫌壓抑不住怒氣砍人。昨警訊後,王嫌被依傷害罪嫌送辦。 : 酒後怒向警舉報 : 警方表示,昨凌晨零時許,蔡姓父子喝完酒後回到家,發現巷口轉角 : 又被停了一輛休旅車,他們氣急打電話向警方舉報,在警方趕到前, : 他們疑似認為該輛休旅車為王嫌所有,便到王家門口踢踹大門吆喝, : 要王嫌將車移走,許多巷弄裡的鄰居都被吵醒。 : 頸傷長達20公分 : 王嫌供稱,他並未違停,但蔡姓父子不管是凌晨時分,也不分青紅皂 : 白,竟到他家門口叫囂吵醒家人,他實在氣不過,所以拿西瓜刀下樓 : 要嚇唬蔡姓父子,孰料他一下樓,蔡姓父子竟各持一把雨傘圍攻他, : 他才揮刀反擊,違停的休旅車則在混亂中先行開離。 : 警方說,王嫌與蔡姓父子相互攻擊過程中,蔡父被砍中左後頸及右手, : 造成頸部一道二十公分長的刀傷,蔡子也被砍傷右手,接獲舉報到場 : 處理違停的警員,驚見砍人案件,連忙逮捕王嫌,並將蔡姓父子送醫 : 治療,而蔡母竟還在打電話催促警方快來處理違停案件,令警方傻眼。 : 紅線24小時禁停 : 警方指出,王嫌落網後對自己的衝動行為感到後悔,他坦承自己確實 : 偶爾會違停,但沒有阻擋巷弄的進出,不知蔡姓父子為何如此反彈。 : 板橋分局交通組組長陳信璁提醒,紅線二十四小時禁止停車,警方接 : 獲舉報將當場開單,若有擋道情形,將請拖吊車吊離。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30/78/2xryk.html : 檢舉違停嗆錯人 醉父子被鄰砍傷 : 自由 更新日期:"2011/08/30 04:11" : 〔自由時報記者吳仁捷/新北報導〕新北市板橋區金門街的蔡姓男 : 子,常檢舉巷口違規停車,昨天凌晨與兒子喝酒後,見巷口有輛違停 : 車,誤認為是曾與他口角的鄰居王姓男子違停,竟踹門嗆對方「俗辣、 : 雜種」,王某氣不過,持西瓜刀快跑下樓,蔡家父子持雨傘衝向他,王 : 某情急揮刀,蔡家父子雙雙掛彩,堅持提告,警方依傷害罪嫌將王嫌 : 送辦。 : 警方調查,61歲蔡水河及其子20歲蔡宗哲,和持刀砍人的31歲男子 : 王仁邦,是同住一條30公尺死巷的鄰居,蔡家剛搬來兩個多月,住在 : 巷底,王家住在巷口,遙遙相向,蔡水河常酒後檢舉鄰居違規停車, : 板橋警分局沙崙派出所處理10多次,都對違停車開單。 : 警方說,29日凌晨,蔡家父子與王某衝突被砍傷時,蔡妻還繼續報警 : 檢舉違停,警員到場開單時,已有兩個警網到場,先奪下刀子,蔡妻 : 這才停止報警檢舉,這場衝突,共造成蔡父右後頸長達20多公分傷 : 口、手掌5公分刀傷,兒子的手背有15公分刀傷。 : 蔡水河說,父子要和王某理論停車糾紛時,王某持刀砍人;王仁邦則 : 說,他在家中,蔡水河誤認為是他的車違停,踹他家門大罵俗辣、雜 : 種,母親要他等警察來,但他忍不住持刀下樓,原想嚇對方,但蔡家 : 父子持雨傘衝向他,他情急揮刀,但都是對方要抓刀而受傷,不是故 : 意砍人。 : -------- 以上這個就不用看了 主動攻擊的人拿刀,防衛的人用雨傘 雖然兩方說法不一,都認為是對方主動攻擊 不過我想沒有誰笨到對方拿西瓜刀還用雨傘衝上去打他吧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48226/IssueID/20110906 : 少年護叔 黑夜誤殺親爸 : 2011年 09月06日 : 美國 : 【蔡佳慧╱綜合外電報導】美國華盛頓州1名17歲少年在叔叔家中, : 發現有人在車道上以鐵棍攻擊叔叔,立刻出門營救。他在黑夜中拿刀 : 猛刺攻擊者數下,渾然不知道對方就是與自己疏遠已久的父親,最終 : 導致父親傷重不治,宛如英國文豪莎士比亞筆下的逆倫悲劇。 : 警未逮捕兇嫌 : 這起意外弒父悲劇發生在上周五晚間。根據媒體報導,當時案發現場 : 非常暗,到處是血跡,少年的叔叔與父親都因重傷送醫,但父親在數 : 小時後不治。警方並未逮捕這名少年,警方發言人布萊爾說:「他為了 : 叔叔的安危,挺身而出,只是沒想到最後導致父親死亡。我們不認為 : 他會對社會造成危險。」未來他是否會遭起訴,將由檢方決定。 : 「悲劇的ㄧ天」 : 家人得知這項噩耗後,震驚又難過。鄰居表示,弒父的少年及其手足 : 並未與父親住,而是與叔叔、祖母同住該處,「這真是悲劇的一天,令 : 人傷心。」 這個例子還蠻有趣的 如果少年拿的是鈍器,大概也就不會發生這種慘劇 但以能夠隨身攜帶走在路上的鈍器來說, 大概只會帶甩棍在身上吧? 如果用甩棍卻沒打贏對方呢? 會不會是跟自己比較親近的叔叔死了, 或是連自己也被打死? 這種猜想比較沒有意義, 但「警方並未逮捕這名少年」, 總歸也是一個不幸中的大幸。 : http://www.udn.com/2011/9/15/NEWS/SOCIETY/SOC6/6590863.shtml : 尖刀對棍棒 1死1傷判16年 : 【聯合報╱記者藍凱誠/高雄報導】 : 2011.09.15 03:11 am : 高雄市民林金良與鄰居林姓拾荒男子相處不睦,拾荒男子去年底邀友 : 人來跟他理論,雙方爆發衝突互毆,林金良持尖刀反擊,造成對方1 : 死1傷,高雄地方法院昨天依殺人、傷害罪,判處他應執行有期徒刑 : 16年。 : 住高雄市左營大路的林金良(34歲),因鄰居林姓拾荒男子在門前堆 : 放資源回收物問題,相處不睦,林姓男子認為林金良長期欺負他,去 : 年底向友人張春法及邱明源投訴,兩人決定幫他討回公道,去年12 : 月31日到林金良住處興師問罪。 : 當天下午兩點,張春法、邱明源與林金良一言不合,雙方大打出手, : 張、邱分持球棒及木棍圍攻,林金良寡不敵眾,衝進屋內拿出1把尖 : 刀來反擊,張春法胸部、腹部及手部共中6刀,傷重不治。 : 邱明源抄起球棒攻擊,但也受傷,只好轉身逃跑,並大聲呼叫附近檳 : 榔攤業者「叫救護車、報警」,員警趕到時,林金良還拿著尖刀在場, : 經員警拔槍喝止,他才棄械投降,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高雄地檢署 : 偵結起訴。 :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林金良因經濟狀況不佳,情緒鬱悶, : 並遭被害人登門理論,一時氣憤行兇,並非窮凶極惡歹徒,但他迄今 : 未和被害人家屬和解或賠償,殺人罪部分判處15年10月,傷害罪處 : 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10年。 : 【2011/09/15 聯合報】@ http://udn.com/ : -------- 這個能不能算是防身的範疇,我想一半一半吧? 對於社會新聞上看到要「找對方理論」的情況 其實就只是「去打架」的美其名 這種事情應該少碰為妙,能避則避 別是這則新聞的情況是對方用拳腳毆打你, 而你拿刀出來砍人,這點的確就說不過去了! 可以確定的是,拿刀出來情況就逆轉了。 用刀容易殺死人,拿來當防身武器並不完全洽當。 但也有可能你要防衛的對象就是拿刀的。 從上面的例子看到,鈍器面臨刀械的時候幾乎都是被逆轉, 我寧願自己是拿刀殺人坐牢的那一個, 也不要是用鈍器結果被刺死的。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73078/IssueID/20111028 : 狗吠擾鄰 雙截棍大戰菜刀 : 2011年 10月28日 : 【楊適群╱高雄報導】一名男子前晚因不滿鄰居飼養的狗亂叫,竟持 : 刀要砍狗洩恨。鄰居屋主和兒子發現,趕忙拿棍棒制止,三人就在路 : 邊上演全武行,混亂中,原要教訓小狗的男子反不敵鄰居父子拳腳, : 慘遭打傷送醫。警方到場處理發現竟是狗吠爆發衝突,告誡飼主以後 : 要將小狗套上口罩,避免叫聲擾鄰再衍糾紛。 : 揮雙刃欲殺狗 : 前晚十時三十分,與丈夫兒子同住高市鎮東一街的陳姓婦人(五十六 : 歲),在家和友人打牌消遣。席間牌友口渴叫外送飲料,飲料送達時陳 : 婦飼養的公狗「小黑」見陌生人出現隨即狂吠,豈料叫聲竟引鄰居陳 : 啟忠(五十三歲,賭博前科)不滿,拿著菜刀和水果刀出門要教訓「小 : 黑」洩恨。 : 陳婦急忙呼喊:「狗是對外送員叫,不是故意亂叫。」此時屋主李連淨 : (六十一歲)和兒子李鴻志(三十三歲)聽到吵鬧聲探頭察看,驚見 : 陳男在門前揮舞刀子,趕忙拿著木棍和雙截棍「迎敵」,三人在路上便 : 打成一團。 : 雙方中傷挨告 : 混亂中,陳男不敵父子圍攻,被打斷兩根肋骨送醫,屋主兒子左手臂 : 也被陳男菜刀劃傷,包紮後幸無大礙。警方訊後父子控告陳男殺人未 : 遂,而陳男也反控對方傷害。 : 封口戴罩懲罰 : 萬萬沒料到狗叫竟造成鄰居反目的陳婦,事發後將闖禍的小黑「封口」 : 戴罩,以避免吠叫再度擾鄰釀禍。 : -------- 這個例子也是主動者拿刀, 被動者拿木棍和雙節棍。 不過人家在門外叫囂,你拿著武器出去「迎敵」 這究竟算不算防衛呢...@@? 跟前面雨傘的例子比較 主動 被動 1西瓜刀 2雨傘 主動方被控告傷害 1菜刀 2鈍器 被動方被控告傷害 看來法律問題,並沒有偏袒鈍器或是刀械 單純是看衝突最後誰受傷比較嚴重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813342/IssueID/20111114 : 教訓多嘴打斷牙 男反遭割頸 : 2011年 11月14日 : 【楊永盛╱苗栗報導】苗栗一名沈姓女子和乾弟,不滿被沈女的陳姓 : 同事散播有曖昧關係,且向前夫搬弄是非,前天相偕找陳男理論,雙 : 方爆發肢體衝突,乾弟反遭陳持摺疊刀刺殺五刀,警據報逮捕陳男依 : 殺人未遂罪法辦,檢訊後裁定十五萬元交保。處理警員說:「被害人臉、 : 頸傷口十多公分,幸未傷及動脈要害,否則凶多吉少。」 : 不爽遭傳曖昧 : 警方調查,被害人彭日龍(三十五歲)跟乾姊沈羿如(三十七歲)前 : 天下午一起喝喜酒,下午三時沈女打電話給黃姓前夫,黃說:「妳的同 : 事阿強在我工廠這裡。」 : 由於沈女和彭男不滿同事陳鑑強(四十九歲)最近散播乾姊弟間有曖 : 昧關係,兩人一直要找陳男對質未果;得知陳男又到黃姓前夫工廠搬 : 弄是非後,憤而開車到黃工廠找陳理論。 : 傷口長10公分 : 沈女一到工廠,就拿安全帽攻擊陳嫌,彭男也衝過來助陣,陳因上排 : 四顆假門牙被打落而心生不滿,拿出隨身攜帶摺疊刀反擊,朝彭男頭 : 部等處亂砍後逃逸,造成彭男左臉、脖子各有一道十多公分傷口,下 : 巴、手臂等處共五處刀傷,幸未傷及要害,目前在加護病房觀察中。 : 警方據報後循線逮捕陳嫌,陳嫌坦承殺人,供稱因曾被彭男威脅、找 : 過麻煩,才會帶刀自衛。 : -------- 這篇也是「理論」XD 最後刑責問題也沒有著落@@ : 上面這些案子中 : 多半都是雙方持械亂鬥中使用刀械自衛者 : 造成對手的嚴重傷害或死亡 : 罪名大都被起訴或判刑確定得比對手還重 : 這跟誰先動手沒關係 : 就算事後無罪 啊啊,我跳針了 = = 我回到這裡才看到這些 前面我還重複跳針了一次 : 如果沒打算殺人卻殺人 : 那心理應該也不是很好過 : 要用什麼武器自衛 : 是個人選擇 : 貼這些新聞也沒打算批判這些選擇 : 希望選擇用刀械自衛的人 : 了解可能的後果 : 如果還是覺得用刀械OK : 大概也就表示已經做好面對相關後果的覺悟 : 特別是用短刀 表示已經準備好要殺死一 兩個人 : 那我也認同 雖然無從比較, 不過有的時候我會想知道, 如果上列例子中使用刀械的(無論是防衛或主動攻擊)後果會變得如何 為了防衛自己而殺一個人心理大概會很不好受(換做我大概就不會[聳肩]) 但如果防衛不成功也有可能失去更多, 無論如何, 「我們一定都是為了值得防衛的東西而防衛」 這些東西可能是金錢、家人的生命貞操、自身的生命安全 或許當我們是主動方的時候,可以拿捏要把對方打死還是打殘抑或是教訓 但是當我們是糊里糊塗被攻擊的被動方的時候, 你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要你的命還是教訓你。 有可能對方十幾個人拿著亮晃晃的刀只是想教訓你; 有可能對方隻身找你「理論」最後卻騎著一拳拳把你打死; 更多的是「只是想教訓教訓」卻把你弄死,弄成植物人(家人要照顧你一輩子) 是不是有殺一兩個人的覺悟並不是那麼容易下結論的, 我不敢打包票說自己可以殺一兩個人無所謂(畢竟沒試過,只能嘴砲) 但是與其讓我的家人為我而死感到難過, 或是要工作到死只為了成為植物人的我, 我會選擇我坐牢,也許一坐就是十幾年 (但如果不是你主動去殺人根本不會判那麼久,碰到恐龍法官也才3年) =============================================================== 中華民國刑法一般(來自Wiki,不知道有沒有錯) 殺人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義憤殺人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盜殺人罪、海盜殺人罪、強制性交殺人罪、直系血親殺人罪:無期徒刑或死刑 一般過失致死: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務過失致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協助自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罪殺人: 防衛自己或他人: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上所認定的正當防衛定義, 可參考《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中的這一段:「正當防衛,乃對於 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於不逾越必要程度範 圍內所為之反擊行為。又此反擊行為,必加損害於侵害人,始生 正當防衛之問題,至正當防衛是否過當,又應視具體之客觀情事 ,及各當事人之主觀事由定之,不能僅憑侵害人一方受害情狀為 斷。」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如:被脅迫。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未滿十四歲者,不罰。 依照法令或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例如警察在被許可的時機槍殺罪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21.22
NKN :雨傘打西瓜刀那個你要注意拿雨傘的 114.32.91.135 11/14 08:17
NKN :喝醉了 你覺得行為不正常也是難免 114.32.91.135 11/14 08:18
老實說,我還是覺得對付兩個拿雨傘的普通人(其中一個幾乎是老伯)來講 用西瓜刀反擊說甚麼也算不上「防衛」 就算我躺在地上給雨傘打十分鐘也不會死... 你手拿起來擋一擋便是,幹甚麼拿刀砍人呢 = = 別說拿刀反擊,就算我用拖鞋反擊打傷人家一樣會被告
NKN :我貼的新聞還有一個重點: 114.32.91.135 11/14 08:20
NKN :刀很容易造成重傷害甚至死人 114.32.91.135 11/14 08:20
NKN :而鈍器"比較"容易控制傷害程度 114.32.91.135 11/14 08:20
NKN :為什麼鈍器比較好控制的原因 114.32.91.135 11/14 08:21
NKN :參閱本版 #1Cvvl-9u 114.32.91.135 11/14 08:22
這篇我看過,很好的文章 :) 但也因為如此,都有很強烈的嚇阻作用 如果對方不是喝醉,或是有強烈殺意 多半都會裹足不前 所以這些案例有很多拿出刀來反抗之後「反客為主」的現象 但敗就敗在他們反客為主,對方停止攻擊之後還殺紅眼,把對方砍得亂七八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21/today-south1.htm 這些都違反了防身理念「找機會就是要脫身」、「防身武器的目的在於製造機會」 有機會脫身卻硬要戰,或是對方明顯成為弱勢你卻繼續攻擊 下面這個例子很經典,新聞的下面也有不錯的相關案例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380779/IssueID/20100323 這告訴我們無論你是「奪刀」、「奪槍」 還是你去屋子後面或是車廂裡面拿了甚麼出來, 只要你的武器或人數優勢明顯勝過對方,且對方沒有強烈攻擊意圖, 不管對方是阿拉丁還是賓拉登,這時你做出攻擊行為導致對方傷亡就有法律問題。 刀容易致死,你死我活的狀況有優勢,嚇阻力高。 鈍器不容易致死,嚇阻力較低,但如果對方硬拚的話還是會掛彩。 (我覺得用「控制傷害」一詞不太洽當,因為在危急情況下 每個人都是大力夯、用力捅,根本沒有所謂的控制不控制XD) http://0rz.tw/QORVB 狀況一 http://0rz.tw/UleRk 狀況二 上列兩個狀況都是發生在對岸,兩個都是用水果刀防衛殺人 狀況一,是對方赤手空拳,殺意不明。防衛殺人者被判刑。 狀況二,對方持匕首棍棒,殺意明顯。防衛殺人者無罪。 姑且不論使用時機是否妥當,以及最後被判刑到底值不值得。 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小結: 在狀況一,如果拿的不是刀,那麼應該就不會有防衛殺人的刑責 但同樣的也有可能在被踹倒毆打的情況下(倒臥或扭打南以使用鈍器) 被一群喝醉喪失理性的年輕人一拳一腳活活打死。 狀況二如果拿的不是刀,同樣也不會有防衛殺人的問題, 但很明顯如果該名女子拿的不是刀,兩個人都會命喪黃泉。 這有簡單版的防衛過當判決,講解還頗清楚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decision/DPF/cm01.pdf
NKN :或搜索"戰鬥外傷致死" 114.32.91.135 11/14 09:09
NKN :法律問題還是儘量以台灣的案例為主啦 219.85.220.170 11/14 09:35
NKN :因為各國各地法律不同 否則上面案子 219.85.220.170 11/14 09:35
NKN :在美國很多州都無罪 219.85.220.170 11/14 09:36
NKN :打死歹徒可能還可成為英雄 219.85.220.170 11/14 09:36
台灣的法律還挺奇怪的,google了一下 自衛殺人被判無罪的在台灣從來沒有發生過 其原因似乎是必須證明「沒有較不具侵害性」選擇 也就是說如果你今天有辦法不殺他(割斷手腳筋之類的..) 而阻止對方的侵害行為,卻失手殺了他,一樣有罪 如果上面那個大陸女學生刺死搶匪的情況在台灣 法官可能會說:「你刺手腳就好幹嘛刺胸口?」而判刑。 法律是在被害過程之後的補償機制(或制裁..) 在面臨生死交關的時刻法律不會保護你 所以我舉上面兩個對岸的例子,並不在探討自衛殺人的法律問題 而是比較一下同樣用水果刀,在不同狀況下防衛殺人的結果 狀況一,殺了人但只為了免除了可能較重的傷害(也可能致死) 狀況二,殺了人但是為了免除極有可能的殺身之禍 刀在這兩個例子中扮演著兩面刃 如果狀況一用的是甩棍之類的鈍器(球棒不太可能帶在街上走) 那麼就可以免於刑責,也保全性命安全 但如果狀況二當中使用的是甩棍, 那更不用說刑責問題了,因為法官不會給兩個死人判罪... 但走在路上,你不知道你會面臨的是狀況一還是狀況二。 ※ 編輯: kevin751021 來自: 112.104.121.22 (11/14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