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malex:感謝說明 謝謝您^^ 12/20 00:28
※ 引述《mmalex (mmalex)》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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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這點小弟稍不同意R大的說法
: 小弟以為 現今貪官污吏如此之多 就是監察跟調查權沒有被好好利用
: 都是弊案爆發後 或是媒體爆料後 司法機關才介入調查 實則晚矣
: 而監察之本於調查跟糾舉
: 倘若把立法委員跟監察委員合而為一(或是把監察委員用不分區的形式 選出)
: 方能真正落實 立法監督行政官員之責
事實上,無論是西方國會的彈劾權、調查權
或是孫文構思的監察權
都是屬於事後監督
也就是要官吏發生不法情事後才能行使的權力
要預防貪污舞弊的情形,大概只有等政客們良心發現
雖然孫文以為用考試權可以達到事前的預防(定官吏的資格)
但品行這種東西,可不是考試考得出來的<(  ̄ c ̄)y▂ξ
與其使監察委員成為民意代表
還不如裁撤監察院,將監察權劃歸立法院更好
否則屆時出現兩個國會,很可能引發憲政危機
單一國會兩院制都已經引起雙重民意正當性的爭論了
兩個國會肯定吵翻天
: 至於講到美國的司法官
: 例如 之前柯林頓總統的緋聞案 一開始是由檢察官的調查
: 而美國的檢察官都是民選出來的 所以他才可以不被行政部門掌控 進而公正客觀
: 的調查出真相
: 最後國會議員行使調查跟彈劾權力 以參議院全部議員作為陪審團
: 來調查和決定的彈劾與否
不對,美國的聯邦檢察官U.S. Attorney不是民選的
同樣是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而任命
請參見
http://0rz.tw/593q2
檢察官本身就隸屬美國司法部,總統甚至隨時能將他免職
另外,我猜想你可能是把美國總統彈劾程序中
在參議院進行審判時由眾議員擔任檢察官的情況給混淆了
在彈劾法庭進行總統彈劾案時,眾議員是以起訴人的身分出庭的
而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本來就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所以在這裡說被推派出來的眾議員在彈劾法庭中是檢察官,也沒錯
但其並不負責實際的蒐證與調查
這些工作由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與獨立檢察官完成
: 所以小弟覺得 如此 立法部門真正有了調查和監察的權力
: 才能有效的監督或制衡 行政部門
: 以上只是小弟愚見 想同R大討論看看~
不敢不敢
下一篇一起在這裡回覆
: 小弟同意您以上的看法 可是憲法也規定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 立法委員入閣 需辭職 且行政院對立法院又有總統制的上下附議權
: 而沒有內閣制最後的大絕招----解散國會的權力和不信任案的倒閣權
: 但總統卻有真正統帥三軍的實權 這是英國或日本元首所沒有的權力阿
中研院院士胡佛認為
判斷一種政府運作制度是內閣制還是總統制還是半總統制
應該從權力結構的角度去下手
而非過度執著於制衡的方法
只要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非同一人
行政首長向國會負責(無論如何負責)
國家元首對行政首長沒有上司下屬的關係
國家元首只擁有儀式性、象徵性的權力,不負實際政治責任
那麼這個制度就可以被歸納為內閣制
至於倒閣、解散國會等權力,只是一種國家權力機關運作的方法
實際上也有一些內閣制國家國會是沒有倒閣權的
當然,原始的<中華民國憲法>也不能算是內閣制
只能算是「修正式內閣制」
因為總統並不完全虛位
至於憲法裡會有總統統率三軍這一條
那是因為制憲當時最可能當總統的人是蔣中正啊
他軍人出身,半生戎馬,能不讓他當統帥嗎?
而且內閣制國家的憲法,同樣有國家元首為三軍統帥的條款
就算不考慮蔣的因素,單純看憲法條文
那麼正如我上一篇所說的,由於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沒有限制
所以總統發布指揮三軍的命令
依法也得行政院院長副署,否則就沒有效力
這樣看來總統還是不算有指揮三軍的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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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時代的封建帝王為了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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