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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ncai (板上丁丁)》之銘言: : ※ 引述《mmalex (mmalex)》之銘言: : : ~~~~~~~~~~~~~~~~~~~~~~~~~~~~~~~~~~~~~~~~~~~~~ : : 關於這點小弟稍不同意R大的說法 : : 小弟以為 現今貪官污吏如此之多 就是監察跟調查權沒有被好好利用 : : 都是弊案爆發後 或是媒體爆料後 司法機關才介入調查 實則晚矣 : : 而監察之本於調查跟糾舉 : : 倘若把立法委員跟監察委員合而為一(或是把監察委員用不分區的形式 選出) : : 方能真正落實 立法監督行政官員之責 : 事實上,無論是西方國會的彈劾權、調查權 : 或是孫文構思的監察權 : 都是屬於事後監督 : 也就是要官吏發生不法情事後才能行使的權力 : 要預防貪污舞弊的情形,大概只有等政客們良心發現 : 雖然孫文以為用考試權可以達到事前的預防(定官吏的資格) : 但品行這種東西,可不是考試考得出來的<(  ̄ c ̄)y▂ξ : 與其使監察委員成為民意代表 : 還不如裁撤監察院,將監察權劃歸立法院更好 : 否則屆時出現兩個國會,很可能引發憲政危機 : 單一國會兩院制都已經引起雙重民意正當性的爭論了 : 兩個國會肯定吵翻天 : : 至於講到美國的司法官 : : 例如 之前柯林頓總統的緋聞案 一開始是由檢察官的調查 : : 而美國的檢察官都是民選出來的 所以他才可以不被行政部門掌控 進而公正客觀 : : 的調查出真相 : : 最後國會議員行使調查跟彈劾權力 以參議院全部議員作為陪審團 : : 來調查和決定的彈劾與否 : 不對,美國的聯邦檢察官U.S. Attorney不是民選的 : 同樣是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而任命 : 請參見 : http://0rz.tw/593q2 : 檢察官本身就隸屬美國司法部,總統甚至隨時能將他免職 : 另外,我猜想你可能是把美國總統彈劾程序中 : 在參議院進行審判時由眾議員擔任檢察官的情況給混淆了 : 在彈劾法庭進行總統彈劾案時,眾議員是以起訴人的身分出庭的 : 而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本來就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 所以在這裡說被推派出來的眾議員在彈劾法庭中是檢察官,也沒錯 : 但其並不負責實際的蒐證與調查 : 這些工作由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與獨立檢察官完成 : : ~~~~~~~~~~~~~~~~~~~~~~~~~~~~~~~~~~~~~~~~~~~~~~~~~~~ 感謝您的解釋 但是 小弟記得 美國的檢察官制度分成兩種 一種是地方檢察官 是由地方選一個檢察長,再由檢察長去找有律師資格之律師擔助理檢察官 而助理檢察官 有任期保障制 另一種是聯邦最高法院成員組成的小組任命的"獨立檢查官辦公室" 好像只有大法官或是司法部長才有權將其解職(已廢除) 柯林頓應該是一開始就是被獨立檢查調查的 若有錯 煩請指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60.228
Rencai:這方面我不熟,可能要麻煩m大你GOOGLE一下了 12/20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