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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上所謂「蒙古地方」,個人認為應該不是現在的外蒙古 而是指在內蒙各省蒙人聚集較多之處 當初跟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時,我國允諾讓外蒙公投決定其去向 還派了內政次長到外蒙監督公投,後來以將近全部的同意票贊成獨立 我國和外蒙還計畫互派使節,一開始也在聯合國中投票贊成外蒙入會 等於是承認了外蒙這個國家 而憲法是在外蒙獨立之後才訂定的, 外蒙沒有舉辦行憲國民大會的選舉 憲法中提到西藏是規定「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而提到蒙古卻是「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兩者處理明顯不同,而參看內蒙各省,確實有盟、旗的地方單位 因此憲法中「蒙古地方」應該不是指外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5.3 ※ 編輯: elviskkk 來自: 140.119.205.3 (04/12 09:01)
CLIPPER:中華民國當初有支持外蒙入聯啊? 04/13 02:17
elviskkk:曾經支持過一次,控蘇案通過後就沒再支持過,但是反對的 04/13 08:37
elviskkk:的理由是蒙古在蘇聯控制下,非真正獨立的國家,不是因為 04/13 08:38
elviskkk:蒙古是我國的領土 04/13 08:40
※ 編輯: elviskkk 來自: 61.225.121.89 (08/21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