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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 引述《elviskkk (elvis)》之銘言: : : 第二種在本條的最後,規定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是由副總統「代行職權」 : : 此時副總統應稱作「代總統」 : 李宗仁可打死不認這點. 你確定他自始至終不認這點嗎?? 查他老兄自民國38年1月21日起至民國39年3月1日間,一年以來其均用 "代總統" 名義發布命令、公佈法律;斯時並無異議,怎就到蔣中正宣佈 復行視事起,竟從李 "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 的李 "代總統",搖身一變成 了 李 "總統" 了?? 又一位落跑美國的政客,有啥立場認不認這點,還妄想遠端遙控沒靠他出力 ,已順利播遷來台,卻又面臨緊急危難的政府中樞,凡此,只能當笑柄看! : : 所以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於蔣中正用本條的哪個部分下野 : : 這也是當初蔣在下野前再三考量之處 : : 最後決定用第49條後段,也就是「因故不能視事」的方法,使李宗仁「代行總統職務」 : : 詳細過程可參劉維開老師所著<<蔣中正的一九四九>> : 很抱歉,劉維開並不是研究法律的專長.他談的是當時的權力運作邏輯(強辯 : 硬凹),我看不出有給這個動作合法背書的用意. : : 蔣的三次下野性質都不太一樣,第三次的下野其實不是完全辭職 : 這句話的意思是蔣下野後繼續用國民黨總裁的方式遙控軍政大權,因此其實 : 不是完全辭職. 蔣中正是 "引退" ,並非 "下野" ;而引退也不等於辭職。 按蔣中正所擬引退謀和書告內容略以: 中正在元旦發表文告,倡導和平以來......,乃時逾兼旬,戰事仍然未止,和平之 目的不能達到,人民之塗炭曷有其極!因決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戰銷兵,解人民倒 懸於萬一。爰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 行其職權」之規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務望全國軍民暨 各級政府,共矢精誠,同心一德,翊贊李副總統,一致協力促成永久之和平。...... 假令共黨果能由此覺悟,罷戰言和,拯救人民於水火,保持國家之元氣,使領土主權 ,克臻完整,歷史文化與社會秩序不受摧殘,人民生活與自由權利,確有保障,在此 原則之下,以致和平之功,此固中正馨香祝禱以求者也。 http://www.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7/0023/0002.htm 蔣中正當時是不是辭職?探求其當事人真意,在其引退謀和書告之內容可知, 身先引退係指:退身一旁,看看將來怎樣,以冀弭戰銷兵,促成和平,加以你 自己上面所述種種跡象觀察,其絕非辭去總統職務無疑。 : : 只是因故不能視事,等到這個「故」消失了,能繼續擔任總統職位就可以回來 : 這個東西跟刑法條文當中常見所謂的"無故"一樣,都是要從嚴解釋.並不是 : 隨便找個"故"就可以合法化的.通常是要總統出了很短暫但是預期可以恢復 : 的狀況才可以讓副總統代理. 誰教你憲法上違憲審查的憲法解釋,與國家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必須嚴格謹守罪刑法定主義的刑法解釋,要採取同一標準的? 憲法解釋重視整體法秩序安定,可以用合憲性解釋來處理的, 你偏執要解釋成違憲,逢蔣必反到如此地步,本不意外。 所謂因故不能視事之故,即所謂事故,依狹義解釋,普通言之, 係指疾病、交通阻隔、失去自由及其他事實上之障礙; 依廣義解釋,凡造成不能視事之事由均屬之,亦即顧及國家利益 之事實,即為所謂事故之ㄧ種。 蔣中正是否符合因故不能視事,查其引退謀和書告內容所示,其身先引退 ,係在冀求和平,挽國家及人民於倒懸,復參照當時若干人士認為蔣中正 之引退,將可促成和談,此輩不用多說,李宗仁及其桂係就在其中,而蔣 中正隨即在其引退謀和書告表明為求彌戰銷兵,始行引退,應和了所謂若 干人士的意願,照廣義釋之,則冀求彌戰銷兵,達成和平此一顧及國家利 益之事實,即屬因故(為彌戰銷兵,冀求和平)而不能視事。 : 好比跑去入侵心儀的正妹電腦以盜取他家地址個資電話,可以抗辯是有故而 : 不該當於刑法358-359條嗎?嫌犯說這是我終身幸福,可以被認為是"有故"嗎? 當然不可以! 無正當理由,在實定法上,經常用「無故」表達。觀察刑法中有關的規定,計有 十一條文,13種類型。 如前述,刑法均在規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而人民自由權利必須最大限度予以保障 ,從而,立法者需要設定無正當理由(即無故)這個阻卻不法要件,以表達立法者認 為必要而合理的處罰範圍。 至於憲法49條,係在規範總統職務繼承及代理問題,與是否直接限制人民基本權力 無涉。總統就其職務找副總統代理,只要符合因故不能視事等情,本諸前揭廣義或 狹義之例示,非無憲法授予總統自我裁量之餘地。 是以,自不能與性質顯不相當之刑法規範,恣意混為一談。 : : 所以他後來不用選舉而復職是沒有憲法問題的 : 在那個槍桿子出憲法的時代,連選連任幹到死都沒問題.憲法本文都被臨時 : 條款凍結了,有憲法問題反而無期待可能性. 憲政發展,自清末迄於國府失去大陸,歷經清廷、北洋政府及國民政府,不斷在 循序漸進,至共黨建政胎死腹中,空虧一匱,其罪魁禍首及前因後果,請搞清楚 ,加諸憲法牢籠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 "果" ;而非 "因" 。 : : 大法官並沒有對此做出解釋 : Y大記成31號解釋,第一屆中央民代得繼續行使職權不必改選. : 大法官並沒有對此做出解釋,所以鄉民法庭的解釋最大? : 請從我國公務員法規當中找出辭職不等於下野與下野的文義解釋. : 很抱歉,我國公務員人事法規從行憲至今都沒有提到有所謂"下野"這種 : 解除公務員職務的方式.老蔣如果可以這樣在法律上做,當時他應該請長假 : 還比較方便. 總統無法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沒有所謂的請假問題,因為總統職務代理是 憲法保留事項,只能遵照憲法第49條規定解決,所以真的很不方便XD。 : 當然我知道很多人都認為蔣中正其實就是真龍天子無冕皇帝,並不是受 : 國家法律體制規範下的公務員.那還談什麼合不合憲法呢. 蔣中正知道自己是受國家法律體制規範下的公務員,否則不會在其引退謀和書 告,用白紙黑字明確援引憲法第49條後段規定因故不能視事,將總統職務交副 總統李宗仁代理,而非直接交給行政院長或任何其他人;更不會在一年多以後 ,以同一文告方式,白紙黑字寫明復行視事此類符合憲法意涵的字句。 : 我沒聽說李有把大軍開到總統府外逼蔣下台交權的事情,請問用武力脅迫 : 蔣下台從何說起. : 當時蔣明明是因為三大戰役都打輸了下台以示負責. ^^^^^^^^^^^^^^^^^^^^^^^^^^^^^^^^^^^^^^^^^^^^^ 這不能當作他因故不能視事的事由??? 注意,別再說他可用辭職方式以示負責,如前所述,總統職務移轉,憲法第49條 已明確規定其要件及方式,屬憲法保留事項,沒有容許自行辭職的餘地。 為此,援引憲法第49條全文如下: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你要移轉總統職位,除了前段死亡而造成缺位時,才有由副總統繼任,但 繼任人還得召集國民大會投票補選新的總統。 若是死不了,卻想把總統職權移轉他人處理,就僅能以符合後段因故不能視事 的要件,始能交由副總統代理。 : : 推 GreenSoldier:蔣公復行視事前好像有找憲法學者研究找出個說法解套 07/17 11:01 : : 推 kevinsong88:民國38年初蔣中正並非辭去總統職位並無疑義,只是事後 07/18 10:33 : : → kevinsong88:民國39年要重行執行總統職務時,蔣中正慎重考量到亦需 07/18 10:41 : : → kevinsong88:符合憲法規定,從而央請憲法專家研商恢復執行總統職務 07/18 10:46 : : → kevinsong88:以符憲法規定..... 07/18 10:47 : 看樣子憲法在我國被尊重大概至少還需要一兩代人的時間了,以上意見 : 基本上都還是從權力鬥爭的角度出發解釋憲法.誰取得權力誰就有權解釋 : 憲法. : 敢問當時是有哪位憲法學者幫他解套的阿?名字說來聽聽.有沒有在我國 中國近代法學第一人,曾任海牙國際法庭法官,行憲後經提名當選首任司法院院 長王寵惠、現行憲法起草人,且在實務界歷練大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法官、檢 察官等職,行憲後當選首任司法院大法官林彬、另素有法學背景,訓政時期任國 府司法院長十餘年的居正......等人之見解,均可參照。 : 現在還正在教書的憲法學者願意背書說這合法?至少我的憲法教授,慕尼黑 : 法學博士是明確告訴我,他認為這個復行視事就是非法的,沒有其他解釋. : 請舉一位現在還在世的我國憲法學者認為該復行視事合法的姓名. : 我講過不只一次了,大約10幾年前我當面遇到過一位政大法律系也是研究 : 公法的副教授請益過這個問題.這位教授說當時風雨飄搖不得不爾,故無法 : 苛責.我就再追問一次,這個復行視事我不問是否必須,只問到底是合法還是 : 非法的,這位教授閃爍其詞,只是不斷重複這個動作當時在國家局勢現實上 : 的必要性,但他就是抵死不說<我認為蔣總統民國39年的復行視事是合法的> : 這句話. : 大家要不要猜一下這位政大法律系副教授的名字?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95.237 ※ 編輯: kevinsong88 來自: 59.115.95.237 (09/03 17:01) ※ 編輯: kevinsong88 來自: 59.115.95.237 (09/03 17:03) ※ 編輯: kevinsong88 來自: 59.115.95.237 (09/03 17:21) ※ 編輯: kevinsong88 來自: 59.115.95.237 (09/03 17:41)
blurry: 基本上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憲法問題.... 09/03 19:15
Augusta:憲法爭議本就是政治爭議的延伸,透過憲法上打嘴砲,避免了 09/03 21:35
Augusta:扛真的槍砲對幹。 09/03 21:36
Augusta:阿共就是不甩「資本主義」憲法,所以就開幹了...... 09/03 21:37
blurry: 我是說如何解讀這些是政治問題,政治正確比較重要... 09/04 00:48
Augusta:我是說政治正確不會只取決於實力或權力,憲法解釋賦予了權 09/05 20:36
Augusta:力不同於暴力的正當性資源與條件,沒有那麼單純。 09/05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