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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自由民主憲政在臺灣的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第18-19頁, : 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 籌備處研究員(合聘)。 : 一任總統。依某官方文件顯示,1952年蔣中正於總統府內召開第一次 : 「國防會議」,其中「第四案」為「行政院對行政機關權責、組織、 : 法令、人事及制度檢討改進措施辦理情形報告案」,並載有「總統裁 : 示」。查中華民國憲法係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 : 由上述可知,其於行使職權時竟須聽從總統之指示;且不論從憲法本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意思絕不是不必聽從總統指揮 : 文,或當時的臨時條款,都找不到總統有召開該項會議、做成裁示的 : 職權。或許從「國防」之名,可聯想到依據憲法,總統有「統帥權」 : (第36條),但顯然該會議內容,已超越「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的職 : 權範圍。按直到1966年才修改臨時條款,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 : 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於隔年設置由總統主持的「 : 國家安全會議」。換言之,作為其前身的「國防會議」,在設置當時 : 根本沒有法源依據。〈a:沒關係,某宋先生大約會說只要探求當事人 總統要設什麼會,召開什麼議,原本就未必憲法樣樣明定授權 這在憲法學裡,稱為統治行為 並不違憲 另外,民主憲政原則不是沒有彈性, 它不會要求一個民主國家在面臨民主憲政或主權有遭變置之虞 還硬要進行和平時期常態民主治理 引退和復行視事亦如是,並不違憲 如果有學者說這是違憲, 煩請他解釋一下林肯向南方進攻前有沒有先按照美國憲法規定 先經國會同意,事實上國會還沒做任何決議前就已經攻打, 宣告解放黑奴也未經國會同意 所以,林肯和國會違憲?? 國家面臨存亡大事,南北大戰都不算違憲, 何況引退這類芝麻蒜皮小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56.151 ※ 編輯: stayinalive 來自: 218.160.156.151 (09/17 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