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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yinalive ( 先生? 嗯。)》之銘言: 蠻好奇您是哪裡的PHD,學術地位比王老師還要高? : ※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 <自由民主憲政在臺灣的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第18-19頁, : : 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 : 籌備處研究員(合聘)。 : : 一任總統。依某官方文件顯示,1952年蔣中正於總統府內召開第一次 : : 「國防會議」,其中「第四案」為「行政院對行政機關權責、組織、 : : 法令、人事及制度檢討改進措施辦理情形報告案」,並載有「總統裁 : : 示」。查中華民國憲法係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 : : 由上述可知,其於行使職權時竟須聽從總統之指示;且不論從憲法本 :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意思絕不是不必聽從總統指揮 請問這在當時法源依據為何?現在哪一位公法學者支持你的說法? : : 文,或當時的臨時條款,都找不到總統有召開該項會議、做成裁示的 : : 職權。或許從「國防」之名,可聯想到依據憲法,總統有「統帥權」 : : (第36條),但顯然該會議內容,已超越「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的職 : : 權範圍。按直到1966年才修改臨時條款,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 : : 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於隔年設置由總統主持的「 : : 國家安全會議」。換言之,作為其前身的「國防會議」,在設置當時 : : 根本沒有法源依據。〈a:沒關係,某宋先生大約會說只要探求當事人 : 總統要設什麼會,召開什麼議,原本就未必憲法樣樣明定授權 對不起這是要有憲法明訂授權的,特別當這是一個常設機關侵越五院 職權時.照你這樣老蔣一高興設置10個副總統或是國務總理這個職務或 機關,也不需要憲法樣樣明定授權? : 這在憲法學裡,稱為統治行為 ^^^^^^ 請先告訴我是哪一本<憲法學>教科書告訴你統治行為這樣定義的? 德意志第二帝國時出的書嗎? : 並不違憲 統治行為是指行政立法兩個部門的決議.組織行為要受嚴格限制, 尤其是可能牴觸憲法本身重要原則的要嚴格審查.政府作用行為才 可能適用的比較寬.參大法官釋字328號與499號解釋. : 另外,民主憲政原則不是沒有彈性, : 它不會要求一個民主國家在面臨民主憲政或主權有遭變置之虞 : 還硬要進行和平時期常態民主治理 那也要從憲法上所規定的程序辦理,即使從臨時條款上也沒看到 相關的法源依據.別忘記臨時條款就是處理這種緊急狀況,都給你 這後門了你還是鑽不進去,當然是違法違憲. : 引退和復行視事亦如是,並不違憲 哇,鄉民一人大法官又來了.你比馬英九還勇敢. : 如果有學者說這是違憲, : 煩請他解釋一下林肯向南方進攻前有沒有先按照美國憲法規定 美國法的規定是總統可以先打後奏,兩個月內可等國會追認. 請不要瞎掰. 王老師這學期週四56堂在台大法研所有開戰後台灣法制史的 專題,你有膽就直接到課堂上找他請益,我陪你去要不要? : 先經國會同意,事實上國會還沒做任何決議前就已經攻打, : 宣告解放黑奴也未經國會同意 : 所以,林肯和國會違憲?? 國會事後有沒有追認這些事情的合法性? : 國家面臨存亡大事,南北大戰都不算違憲, : 何況引退這類芝麻蒜皮小事 宣告解放黑奴乃至於戰爭,是總統職權內的經營行為.可是你能不能 行使總統職權是基礎行為.這二者的區分你懂嗎? 假如這兩種行為的輕重大小都不會分,您的公法學恐怕要死當. 請告訴我您的上開高見引自哪一本憲法學教科書,哪一位學者觀點? -- 其實所謂"刀帥連",指的是中原野戰軍獨立二師139團3營9連.1948年淮海戰役 期間,該連49名官兵奉命堅守汶河南岸舊窯場達12小時.在連長谷子地同志指揮下 ,共打退蔣軍3次進攻,擊毀敵坦克兩輛.出色地完成了掩護主力撤退的阻擊任務. 戰後野司首長為了表揚這種敢於與敵人拼刺"刀"的精神堪為全軍表"帥",授予 該連"刀帥連"的稱號.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armed 來自: 140.112.51.1 (09/17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