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g (一點一點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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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關於死亡證明
時間Wed Nov 11 21:59:11 2009
(以下轉載自辛普森法醫學中譯版,p.30, 12 ed.)
世界衛生組織特別針對證明死亡原因文件的格式
予以規格化。此一格式為國際標準,被大多數國
家採用。這套系統將死因分成兩份分:第I 部份
為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傷害;第II部份則是除
了第I 部份提到的會導致死亡的傷害以外的、其
它對死亡有影響的疾病或身體狀況。
第I 部分又分為幾個項目,一般以(a)(b)(c) 的
方式編排在第I 部分的下方。這些項目描述的是
造成病人直接死亡的原因及各原因間的相關連結
,也就是(a)結果是由(b)原因所造成,而(b) 結
果則是由(c)原因所造成。在死亡證明書中,第I
部份最下方列出的疾病或傷害是最重要的,通常
這部分是死者主要的病理情況,同時也是造成死
亡最初的關鍵,也被用來彙整為各國及國際上死
亡原因的統計資料。
如果沒有前一個症狀,則死亡證明書上就不需要
填寫第I 部份的(b)(c)項或第II部份,以Ia即可
足夠做為死亡的原因。示例如下:
Ia 顱內出血
另一個情形是,如果病人存活了幾天或幾個星期
後,因為胸腔受到感染而死亡,則死亡證明書上
應該記錄兩種情形:
Ia 支氣管肺炎
Ib 顱內出血
在統計學上,上述兩張死亡證明書的主要病因都
是顱內出血。
醫生應該盡量避免在死亡證明書上記錄症狀或死
亡當時的身體狀況,如昏迷、心臟衰竭等。這些
詞雖然沒有被禁止使用,但屬於沒有意義的詞彙
。以下的示例並非不正確,而是太累贅:
Ia 心臟衰竭
Ib 肥厚性心肌症
或
Ia 昏迷
Ib 蛛網膜下出血
Ic 破裂的生天性動脈瘤
通常醫師只需單純地寫下死亡原因,而不需詳細
記錄死亡過程的病理學或特定疾病發作的過程;
後者的記載雖可以了解死者主要的臨床症狀,卻
喪失了統計學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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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2.170
→ bag:才246 銀… >< 11/11 21:59
※ 編輯: bag 來自: 140.112.212.170 (11/11 22:01)
→ bag:漏打第二部份,不過第二部份就是死亡證明書上寫的那個樣子 11/11 22:05
推 daniel75516:感謝學長用心,有空再來慢慢看>< 11/12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