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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fronova (星空下仰望著天使)》之銘言: : (2004年版國際壘協規則原文) : > ------------------------------------------------------------------------- < : 一、裡面並沒有明文的規定顯示,EP不能與其它守備位置對換。 : 二、只要能夠維持EP制打完整場,就不需要處罰。 : 三、然而,雖然Sec. 6 (c)中寫,11人中任意10人上場防守即可,但Sec. 6 (e)寫EP :   必須在打序中維持同樣的位置。這一個地方有些矛盾,因為只要EP與任何一個場 :   上防守球員對調,EP的打序肯定會與原來不一樣。 : 四、根據以上,有兩種解釋: :   1.文中的 "EP必須在打序中維持同樣的位置" 指的是先發名單中打EP的那個人, :    所以對換沒有問題。 :   2.不可以對換,因為對換會造成違規。 : > ------------------------------------------------------------------------- < : 在上次會議之中,記得後來有決定是採取第一種解釋。 謝謝你的回應 很高興能討論這個題目 領隊會議上 我沒有注意到這點 所以今天應該依照領隊會議的規定來比賽 造成各位困擾 萬分抱歉 不過在中華民國的各種正式比賽上 EP是不可以換上去守備的 可以進入以下網址 點選右上角的壘球規則 http://www.tcsp.idv.tw/ 不管是2002或2004-2006的壘球規則 對於EP的規定如下 2、球員守備位置 按守備代號”1”至”10”,分別為投手,捕手,一壘手, 二壘手,三壘手,游擊手,左外野手,中外野手,右外 野手,自由手。以上十位守備員,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 稱,卻擁有共同合作守備的目標。每次宣告比賽開始時, 捕手應防守於捕手區內,這是屬於界外區的一部份,投 手應在投手區負責投球;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區 的適當位置防守,不必被狹意的守備名稱所局限。 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這第十 一位球員的職稱是”增額球員”(Extra Player) ,僅擔任 攻擊任務,增額球員代號為0。 3、增額球員 (Extra Player) 使用增額球員時,先注意以下重點: (1)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可簡稱” EP”。EP是額外增加的一位攻擊球員,並不是代替投手 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在比賽開始前就要決定本場是 否要使用EP。如果決定使用,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 而且一定要全場比賽維持使用。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致不 能整 場使用EP時,立刻被判沒收比賽(棄權)。 (2)使用EP時,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而EP所排定 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 (3)含一名EP,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其他任何十 位隊員可依照規定擔任守備。守備位置可以按規則更 換,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交換的。擔任守備的球員和 擔任”EP”者不可以相互更換。 (4)EP可以隨時更換,替補員可以代打,亦可以代跑,並 且成為繼任的EP。而這位替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 先發球員。 4、再上場(Re-Entry) EP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在下場休息之後,可以有 一次再上場機會。為了維持公平,再上場時,一定要回 歸原來的打擊棒次。所以再上場的球員,不可以和原先 替補他的球員,同時在場上比賽。 另外在 第一章名詞解釋中曾提到 41違規再上場(Illegal Re-Entry)四、4. p16 被其他球員替補下場後,又再次上場,擔任攻擊或防守任務的球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稱為違規再上場。 (1) 先發球員第三次上場。 (2) 預備球員或增額球員第二次上場。 (3) 再上場球員,打擊順序與原來的順序不一樣。 (4) 增額球員去擔任防守任務。 -- 再次感謝你提出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72.61 ※ 編輯: beeebeee 來自: 61.62.72.61 (01/01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