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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該打怎樣的感想……,公權力的不作為,從此則報導中可以清楚的 看到。 影音連結: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jimmyliu220130120185601 擷取報導其中內文如下: 垃圾車來了,南苗市場裡,攤販急著放下手邊生意,拉帆布,由於巷道實 在太窄,兩旁數十家攤位,不約而同,先把帆布捲起來,等垃圾車一過, 帆布又攤開來,繼續做生意。每天到了垃圾車經過時間,攤販通通得放下 手邊工作,把帆布捲起來,也有人不想繳攤位租金,在市場外圍佔停車格 擺攤,違法攤販多達400多攤。 南苗公有市場,攤販原本都是向公所以每個月1千元合法承租,總共有60攤 ,但因為實際進到這裡,採買的人愈來愈少,慢慢退租,現在只剩30攤,反 而是市場外圍不用租金,光是道路兩旁,非法攤販,足足有400多攤 還有拼裝車載菜來賣,就這樣橫放卸貨,完全不看看這已經佔掉一個車道, 再往旁邊走,又有停車格被罷佔,兩個菜販席地而坐,開始賣菜,非得要警 察取締,攤販才會移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74.174
Matujun:光復路一直到中山路那一條都是攤販協會的呀,哪來不合法 04/28 01:46
Matujun:之說,是記者無知不查。沒東西好報了嗎 04/28 01:47
Matujun:又跟太平街那條小吃街又有何關係.... 04/28 01:47
記者報導的重點是南苗菜市場的亂象。 至於客家小吃街應該是亂入吧,離南苗菜市場有段距離。 至於攤販協會,我還沒聽說過道路是可以佔用為攤商所用,除非為合法的 用地喔。 報導中的合法收費攤位,如果我沒理解錯誤的話,應該是指中正路文昌廟過去 一點,有個入口處可左轉進去室內棚架廣場底下的攤位。 再來商家騎樓的攤位部份,未佔用到米市街道路的話,理論上不影響人行或 垃圾車通行。這部份違法或取締與否的認定,留給南苗菜市場主管機關 - 苗栗 市公所,與警察局去認定。 其次是菜市場內米市街中佔用到道路的攤商,與米市街週邊道路民眾違停或攤商 違法佔用道路擺攤或卸貨的部份(註),這些肯定違法的。 (註):如中山路二線道自動變一線道…… ※ 編輯: kentrose 來自: 203.73.174.174 (04/28 02:10)
eelifb:黃昏市場那段一直以來都很誇張,之前不是傳出要改回雙向嗎 04/28 08:43
eelifb:?快改來大家塞看看吧! 04/28 08:43
黃昏市場那邊也是和南苗菜市場一樣的問題,都有讓市區幹道中正路 (苗農這邊)/中山路(同心公園)從單向雙線變成一線的問題。 (我都戲稱這二個菜市場是市區交通雙霸天……囧rz) ※ 編輯: kentrose 來自: 59.104.218.124 (04/28 12:11)
loveloser:米市街博愛街都是市公所規劃合法的攤販區....記者水準.. 04/28 18:29
^^^^^^^^^^^^^^^^^^^^^^^^^^^ 理論上正確名稱應該是苗栗市公所劃設的「臨時攤販集中區」何謂臨時?就表示有一定的時間或區域的限制。 (或需遵守相關主管機關立定的管理規範,詳細規則可參閱「臺灣省攤販 管理規則」) 合法與否要看有無符合相關規定。 (如有無攤販許可證,與其他需遵守的相關資格、規定等等) 這個臨時攤販集中區某種程度上來看,(1).在特定時間內佔用了道路營業也是 事實,(2).只是有公所依據相關條例指定成立臨時攤販集中區來管理規範背書 這樣。 至於超過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區域之外部份的設攤等狀況,則定是非法。 例如我上面提到的中山路中正路二線自動變一線的現況。 可參照此則報導: 苗縣/取締攤販惹民怨 劉政鴻協調成立公有市場 (2008/08/14 00:27) http://rumor.nownews.com/2008/08/14/11463-2319829.htm#ixzz2RkyFEiYL 而「公有市場」部份,主管機關裡所當然一定是當地地方政府 - 苗栗市公所。 如北苗公有市場 - 中華路中油加油站對面的建築物,南苗公有市場 - 中 正路文昌廟附近的入口處轉進去的室內棚架廣場,這二個公有市場的主管機關 都是苗栗市公所。 http://www.mlcg.gov.tw/mlcg/3-1.php?menuID=1268 (苗栗市公所組織圖) 簡單的來說: 公有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區的管理機關:苗栗市公所 違法設攤的取締機關 :警察局 只是不知道有沒有單位願意出來面對負責而已。 ※ 編輯: kentrose 來自: 59.104.218.124 (04/28 20:05) 應版友請求刪除推文. 補充: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 第三條 -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攤販 之取締,由警察單位辦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 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十款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 編輯: kentrose 來自: 203.73.174.73 (04/30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