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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tr.bbs@bbs.thu.edu.tw (愛猴兒)》之銘言: > : ROXIN.bbs@bbs.cs.nccu.edu.tw (觸身球專家), 信區: weapon > 恕刪 > : 我個人認為,搞法律不搞這種東西,就是在白混 > : 換句話說,台灣搞刑事法的多半在白混 > : 所以才會有肇事逃逸罪這種可笑到極點的現象立法 > ^^^^^^^^^^^^^^^^^^^^^^^^^^^^^^^^^^ > 不解? 願聞其詳 比較複雜的就不講了 我單純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在一般所認為的肇事逃逸的狀況 您覺不覺得可以解釋成一種過失,甚至故意殺人(傷害)的行為? 或者遺棄罪? 那麼既然如此,何必立一個肇事逃逸罪浪費法官的腦袋? 當然你說這只是明正典刑,昭告全國國民不可以這樣幹,也是一種一般預防的效果 但是既然這條罪立出來,大部分的情況會被其他罪競合掉 外帶本質上不過就是一種故意/過失xx罪的態樣 那立這個法就真的是在浪費法官的腦袋,讓他在判決書上多寫幾個字而已 當然你說法官不浪費腦袋是要幹嘛 我提醒各位一個觀念:司法系統維持正義是有代價的 以法律經濟分析的觀念來講,司法系統本身就是最大"成本"的來源 一個司法官薪水10萬元起跳,一樣是一天8-12小時的工作 但這個成本卻又是不得不花的,一個國家一定要有司法系統 我不覺得浪費這種人的腦袋是很可以忍受的事 前面提到玩具槍/真槍的管理,我的建議也是行政系統取代司法系統積極介入 (當然背後的要素是行政人員的素質提升,第一件事是補足警察的人力 有人力才有辦法認真的長年施訓提高素質...................... ) ex對於"單純持有違規玩具槍或違法槍枝"這種事, 一個警察開罰單"實現正義",國家只要給他一個月五萬的薪水 如果把這種東西立出個刑事法,然後由法院來實現正義 恭喜了,法官一個月十萬,檢察官一個月十萬,加上法警執達員等等 搞不好還得用上另外一個月薪十萬的公設辯護人...... 同樣是要作出一個決定,一張判決書的"成本"遠高於一張罰單, 而由司法系統實現這種正義似乎沒有更為高明 只是幫某人增加一個前科紀錄,讓標籤效應的研究增加一個母體而已 當然有的事項有其必要用上司法程序的的高成本程序 例如殺人罪 但對於一些性質上更偏向行政不法的事項, 不覺得有一定要刑事法化、動用司法系統的必要 ex,違法玩具槍/槍支的問題,單純持有沒拿去殺人的話,幹嘛一定要進法院 離題了,簡單說一個結論: 刑事政策不是把所有的東西弄個刑事法禁止起來就可以的 只是這樣做的話,我會認為這是行政系統失職外帶推卸責任 -- ╭ From: 218-166-158-239.dynamic.hinet.net ◎──────────╮ └──◎ Origin: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bbs.cs.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