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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FonGuard 看板] 作者: bbc (一個月減掉八公斤) 看板: GFonGuard 標題: [資訊] BBC法規資訊站之『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Mon May 30 02:42:02 2005 資料出處: http://0rz.net/b10oX 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第 1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者,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 其懲罰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士兵在營服現役者而言 。 第 3 條 左列各款人員,視同現役軍人: 一 陸、海、空軍所屬軍中文官及專任聘雇人員。 二 戰時國民兵被召輔助戰時勤務或參加作戰者。 三 戰時擔任警備地方之保安部隊官長、士官及士兵。 四 戰時參加戰鬥序列之地方民眾自衛團隊,及其他特種部隊之官長、士 官及士兵或隊員。 五 應召期間之後備軍人。 第 4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懲罰;分軍官懲罰、士官懲罰及士兵懲罰。 第 5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 撤職。 二 記過。 三 罰薪。 四 檢束。 五 申誡。 第 6 條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 管訓。 二 降級。 三 記過。 四 罰薪。 五 悔過。 六 罰勤。 七 申誡。 第 7 條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 管訓。 二 降級。 三 記過。 四 禁閉。 五 罰勤。 六 禁足。 七 罰站。 八 申誡。 第 8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 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 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 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 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 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 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 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 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 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一○ 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一一 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一二 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一三 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一四 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一五 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一六 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一七 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一八 違背信約者。 一九 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 請假逾限者。 二一 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二 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三 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四 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五 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bbc按:這二點就可以打死一堆人了~~非常主觀) 第 9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 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第 10 條 撤職:凡過犯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職。 依本法規定撤職者,非滿一年不得任用。 第 11 條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 在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軍官撤職,士官及士兵管訓。 第 12 條 罰薪: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第 13 條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 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4 條 管訓:士官、士兵受管訓時,再施以教育,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 15 條 降級:依懲罰時之等級降一級,非滿三個月不得回復原級。 第 16 條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 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7 條 禁閉: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於禁閉室行之, 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8 條 罰勤:於例假日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第 19 條 禁足: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第 20 條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bbc按:以前軍法教育是說不能「連續」二小時, 所以好像可以站2小時..休息一下再站..我忘了) 第 21 條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第 22 條 對撤職或管訓處分,被懲罰人如有不服,得向上級申訴。 第 23 條 上將之懲罰,由 總統核定之。 第 24 條 中將以下懲罰權責之所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第 2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2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普通朋友─┬喜歡─表白┬成功─戀愛┬──日久無趣──┬──┬痛苦─結束 │ │ ├──移情別戀──┘ │ │ │ └──結婚──更大的痛苦│ │ └失敗─避不見面──────────┤ │ │ └暗戀────────時間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62.11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7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