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bli (老鼠扛刀,滿街找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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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哈拉] 軍團指揮官的權力大過市長?
時間Sat Jul 20 22:58:11 2013
戒嚴法
第6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
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7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
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11條(戒嚴地域最高司令官之職權)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
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覆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
通,並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
或沒收之。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
意損壞。
九、寄居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及調查登記
,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沒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 引述《cmw5566 (見.明.王 嗚嗚溜溜)》之銘言:
: 之前好像看過 說若是戒嚴
: 軍團的指揮官 可以直接取代當地直轄市的民選市長
: 比如說 北部六軍團中將指揮官 若戒嚴 可取代郝兵兵
: 來管理整個北部的一切軍人 民人
: 指揮官 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力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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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表示:
如不含戰備、留守、加班,國軍工時低於勞工。
人事主管說明:
如不含義務役,國軍編現比超過標準。
訓練部門強調:
如不考量天官,台灣志願軍士官最聰明。
作戰部門聲明:
如不列計北約、東協和俄國,國軍戰力最強!
後勤部門宣布:
如不納入停用裝備,台灣裝備妥善率世界最高。
最後還是政戰說法最切實際:如不考慮真實性,國軍官兵生活最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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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1.190.250
※ 編輯: jobli 來自: 36.231.190.250 (07/20 22:58)
推 an123456781:那非戰時的戒嚴怎麼辦 台灣在76解嚴前 ? 07/20 23:04
→ emitter:前面有人推文說戒嚴到後期變成形式戒嚴,沒那麼嚴 07/20 23:05
推 an123456781:戰後到解嚴前這段期間 各縣市長聽命地區司令官 ? 07/20 23:06
→ an123456781:噢 了解 07/20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