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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第6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 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7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 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11條(戒嚴地域最高司令官之職權)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 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覆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 通,並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 或沒收之。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 意損壞。 九、寄居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及調查登記 ,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沒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 引述《cmw5566 (見.明.王 嗚嗚溜溜)》之銘言: : 之前好像看過 說若是戒嚴 : 軍團的指揮官 可以直接取代當地直轄市的民選市長 : 比如說 北部六軍團中將指揮官 若戒嚴 可取代郝兵兵 : 來管理整個北部的一切軍人 民人 : 指揮官 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力喔嗎? -- 主計人員表示:如不含戰備、留守、加班,國軍工時低於勞工。 人事主管說明:如不含義務役,國軍編現比超過標準。 訓練部門強調:如不考量天官,台灣志願軍士官最聰明。 作戰部門聲明:如不列計北約、東協和俄國,國軍戰力最強! 後勤部門宣布:如不納入停用裝備,台灣裝備妥善率世界最高。 最後還是政戰說法最切實際:如不考慮真實性,國軍官兵生活最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190.250 ※ 編輯: jobli 來自: 36.231.190.250 (07/20 22:58)
an123456781:那非戰時的戒嚴怎麼辦 台灣在76解嚴前 ? 07/20 23:04
emitter:前面有人推文說戒嚴到後期變成形式戒嚴,沒那麼嚴 07/20 23:05
an123456781:戰後到解嚴前這段期間 各縣市長聽命地區司令官 ? 07/20 23:06
an123456781:噢 了解 07/20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