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rmmm (Qrmmm)》之銘言:
: 您這樣的想法很不錯
: 但是有兩個盲點如下:
: 1.專業法院的設立有其限制,並非任意而設:
: (1)專業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 第 2 條
: 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
: 審判事務。
: 當初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最主要的原因在於
: 關於智慧財產的侵權,往往會同時伴隨著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的產生
: 同樣一個侵權的案件在不同的三個法院有不同的認定
: 容易有裁判矛盾的產生
: 所以智慧財產法院對淤一個案件,同時可以有三種不同的審判權。
: 但是最不同的是,他所接觸的案件跟一般法院很不一樣
: 他不是包山包海,也不是針對"人"去設一個法院
: 而是針對"事情"
: ,而且在商標侵權,智慧財產這一塊,迅速很重要
: 有些專利侵權的案子,訴訟不是為了要勝訴
: 而是要拖延對手的時間,因為在科技業,有時候研發出來的技術
: 是有時效性的,只要告到法院,用訴訟的方法拖延你上市或使用的時間
: 等訴訟下來就算勝訴企業已經損失好幾百萬了(可能不止)。
: 第3條
: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
: 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
: 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
: 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
: 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
: 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
: 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
: 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 智慧財產法院設立時還特地設計了技術審查官等
: 但回歸正題,智慧財產法院之所以存在
: 除了它的案件特殊,不同於一般普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分別進行
: 在智慧財產事件,它同時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權力
: 而且法官在第一審依據第6條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
: 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 這也是為了迅速、效率所作的抉擇,跟一般法院主要著重救濟人民權利
: 發現真相差很大。
: (2)專業法庭
: 專業法庭不同於專業法院,是設在地方法院的專庭
: 第 14 條
: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 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 專業法庭就像少年事件有少年法庭,家暴事件有家事法庭
: 還有一堆特別的庭,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是分開的
: 但是如果今天為了軍人設立了一個軍事法院
: 是為了"人"而設的法院
: 而且比照智慧財產法院,如果要民事、刑事、行政
: 同時可由一次的訴訟程序全部定調
: 我覺得似乎並不妥適,這樣等於變相的剝奪了他跟ㄧ般人一樣的救濟機會
: (輸一次就全部輸?)
: 軍人的身分可以因此量身打造專法
: 但是應該給與他ㄧ般人三級三審和民事刑事行政分開的審判機會
: (刑事輸了,民事還有機會贏,民刑事都輸了,行政還有機會救濟,這本來
: 就是三種程序救濟人民權利不同的面向)
: 而且軍人的陸海空軍刑法,只是比起ㄧ般刑法再加重或有特別幾條構成犯罪而已
: 為此特地設一個法院,不僅有浪費國帑的疑慮(成立一間法院跟成立一個法庭的
: 費用差很大),並且是專業法庭就可以做到的事情......
: 設立專業法院,似乎疊床架屋,而且本來希望拿掉軍人的保護傘就好
: 最後反而矯枉過正。
: 2.從事審判工作應僅由憲法上法官而為,始能保護人權:
: (1)憲法第 81 條
: (法官之保障)
: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目前司法官是由司法特考通過考試,考上後在變成實任法官(終身職)的法官前
: ,一考上要訓練2年此時只領半薪,
: 之後分法後還需要經過候補司法官、試署法官,最後才有機會當上實任法官
: 但是光是候補法官就要當五年了...在當上試署法官前至少就花了七年
: 等到當上實任都已經.....很久了,請看http://laws.mywoo.com/1/4/6783.html
: 憲法第81條是為了讓法官審判獨立故意設的
: 如果今天終身職,但是可以任意用理由把法官調來調去,從台北調到屏東,
: 從屏東調澎湖,只要案子判的長官不滿意,長官就這樣調,就沒有審判獨立了
: 所以故意如此規定
: (2)在實務上,雖然法官不能任意調職,但是由於三級三審制
: 法官有可能為了個人因素願意遷調其他法院(EX升官、家庭等等)
: 但是專業法院往往是獨立的,不會參與遷調
: 如果你讓軍事法院永遠都是固定的法官,進去以後
: 不太外調,而法官裡面又摻雜以往的人馬(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法官)
: 那就不可能達到你希望不要官官相護的目的
: 因為案件那麼少,審判的就是這些人,早晚會遇到...
: 而你說的打散更有邏輯矛盾之處
: 因為如果你成立的是專業法院,所有的軍法案件就會只在這個法院審理
: 你要將這些檢察官法官打散到那個地方呢?
: 分發到各個地檢地院辦理一班民眾的案子?
: 此時是否有非憲法上法官卻能夠審理人民案件之疑慮
: 專業素養不足,又是軍職轉任...我想人民也不希望審自己案件的法官是....
: 而司法官身分獨立才有可能審判獨立
: 這些就請參考法院組織法相關的書都會說,不贅述
謝謝O大回文討論
第一,目前我國專業法院構築,僅有所謂
智慧財產法院,事由對事設立,
故不免每次討論專業法院之時,皆會用智財法院當作例子
但,吾人以為O大這樣犯了一個邏輯上問題,
專業法院於我國目前僅有對事設立,不代表我國不能有對人設立的專業法院
以我國法律母國德國為例,即有為勞工設立的勞工法院
故,專業法院並非一定要對人或對事設立
我想這邊想澄清一下。
而,此處也可以立法明定,軍事法院人員是可以調動
這邊是為了廢除軍事法庭的終極目標努力
所以其實和所為智財法院構築必須有差異,我想這在立法原則是可以說的過去
小弟以為,不能因為我國目前專業法院設立僅有智財法院
而將智財法院所有規範套用到其他可能設立的專業法院
另外,O大言明,以專庭固然更適合法理
但是,對於軍事法院體系反彈,如何使他們願意妥協?
第二、關於終身職
所為終身職乃是為了保護法官獨立審判而設立
憲法上有明文規定無務
但是大法官亦為憲法上法官
學者轉任亦無終身職保障
大法官在691也明文,能維持獨立審判才是主要核心價值
終身職只是配套措施,我想不讓軍法官轉任取得終身職
以及維持原來俸祿福利,是立法上可以特別考量
反正我國立法最喜歡開例外條款...
: ※ 引述《a00199bcd (落葉~小楓~*)》之銘言:
: : 不才小弟給個想法
: : 很多人怕,軍檢廢除後能量不夠處理軍事案件
: 請問一下何謂容量不足呢?廢除軍檢後只是刑事歸刑事法院、
: 民事歸民事法院,再加上各地方法院幾乎在各個縣市都有設置
: 等於是把全省的軍事案件全部打散分配
: 加上民事、刑事、行政分別進行,不至於造成太大的負擔
: : 小弟倒有一個小小想法,讓大家討論
: : 如果我們把軍事檢察署,隸屬法務部
: : 編治人數不變(更改隸屬)
: : 然後人員打散,本來的軍事檢察官,全部調出去
: : 補充民間近來,反正現在監督民間檢察官很多,不怕他們亂搞
: : 亂搞會被上級定
: : 保留軍職、俸祿,但是你去各單位就是做檢查官工作,也不用穿軍服上班
: : 然後未來考試,全部統一司法官分發,新的軍事檢察官就是司法官
: : 沒有軍職。
: 軍檢和軍法官的招考程序本來就是不符合司法院司法官的招考程序
: 這種方法會讓原本只有軍職(一個月頂多十萬元)的軍人
: 瞬間變成有終身俸的司法官,還享有跟司法官同樣的保障
: 這跟甲種特考有何不同,即使單位改制跳得這麼厲害
: 我不覺得如此是公平的,更何況軍檢和軍法官的素質跟司法官差那麼多....
: 忽然跳過招考、候補、試署就變成實任的司法官?
: 當然我知道你的假設是在專業法院的情形下
: 但是專業法院我認為不可行
: 所以是從專業法庭的角度思考
: 即使是專業法庭,我還是覺得應該讓軍人接受憲法上的法官來審判才是最公平的
: 而這些原本的軍事檢察官,倒是可以做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的工作
: 反正薪水差不多,也不至於太影響人權。
O大固然有理,小弟也深感贊同
但是,如果以這樣拔除,面臨困境必然巨大
我想,可以明定轉任軍法官,僅能為刑庭案件審判
且不可得獨任為簡易判決處刑以及簡易程序
此時制度上至少都有兩位法官制衡,
我想不會出大問題,並且也有司改會的監督
僅要不讓他單獨負責,所謂獨任制審判,應該就不會出大包,人會老會死
當個過渡條款,如果要審民事或取得獨任審判
可以辦考試檢定之類的
而軍檢轉檢察官問題
偵查時,其實務上大部分都是警察為主力
這邊就算轉任應該也沒大問題
而不起訴緩起訴之類,目前都有再議制度,受到上及監督
所以也不怕他亂搞
頂多不要讓他參與蒞庭的言詞辯論
我想這邊也可以技術上操作
: : 軍事法院也改隸司法院
: : 當作特別法院,軍法官像上述一樣,重新打散
: : 過個兩三年後
: : 軍事法院就像是我們的特別法院智財法院一樣
: : 然後軍事檢查署就像是特別編制的特偵組
: : 我們沒有廢掉軍檢、軍事審判系統
: : 只是改隸,以及更符合現代政府思潮
: 這個盲點上面已經說了
: 專業法院不是為了人所設的
: 特偵組他也只是一個組織而已,他不是機關
: 成立一個組織和成立一個機關是差很多的
: 權限也是有差別的...
謝謝O大回文,這邊是舉例不當
小弟參閱相關文獻已經知道錯誤
: : PS.有沒有人懂德國軍隊管理、救濟
: : 人權大國,以及我國法律最喜歡抄德國來看,能不能參考一下
: : 德國在保障軍人方面如何運作,
: : 目前德國的特別權利關係體系已經揚棄,那軍中救濟制度一定有
: : 規劃過,我們可以不可以、能不能有人去參考看看???
: : 反正我們大多數制度都是抄德國,應該不會有太多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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