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ayimayor (夢已經振動奮鬥毋通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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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馬總統:洪案 移轉司法機關就違法了
時間Tue Jul 30 08:11:15 2013
※ 引述《bryan5811 (Bryan)》之銘言:
: 馬英九總統昨天接受udn tv專訪時說,他很早就要求陸軍下士洪仲丘案應「
: 盡速結案」,而非「限期結案」,因為任何偵辦中的案件,都不宜要求「限
: 期」;洪仲丘案依法要由軍檢偵辦,不能移轉給司法機關,「移轉就違法了
: 。」
: 馬總統說,此案在軍檢單位可說到了最後階段,相信很快就可以收尾;桃園
: 地檢署正緊鑼密鼓偵辦湮滅證據的部分,「沒有人故意要拖,大家都希望快
: 點結案。」
: 馬總統表示,過去也有警政首長要求「限期破案」,結果後來一案兩破,造
: 成不必要的冤案。
: 馬總統說,洪仲丘案是一個因濫權違法導致的死亡案件,一定要把真相調查
: 出來,還家屬一個公道,給社會一個交代。
: 「但這還不夠,總統道歉也還不夠。」馬總統說,必須從制度面檢討,包括
: 軍中的管教因素,還有軍法的偵查與審判,「我們各個角度都在啟動」。
: 馬總統表示,本案沒有辦法移轉到司法機關,因為依法軍檢必須要辦案,移
: 轉就違法了;移到司法機關,它沒有權接受,「假如真的硬接下來,然後起
: 訴,法院不會受理的。」
: 馬英九說,這都不是可以用總統的權限來克服的,他因此被批評為法匠、不
: 知變通,「但難道法治國家的總統遵從法治辦事不對嗎?大家希望總統把案
: 子交到司法機關這才是有魄力嗎?大家是否真的希望這樣一個強人總統出來
: ,而且強的結果是破壞國家的司法體系?這個我不能做。」
: 馬總統也承認,洪仲丘案對募兵制「相信會有一些影響」,但如果這案子能
: 夠很快辦出來,「讓大家感覺還社會與家屬一個公道,相信對募兵制的影響
: 應該是暫時性的。」
: http://goo.gl/nsUukn
文章出處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3073000491.html
觀念平台-軍事審判回歸一般司法 司法院應主導
2013-07-30 01:35 中國時報 【劉孔中】
軍事審判與懲戒制度應如何合憲與合理化?
在馬總統的要求下,國防部七月廿六日發布「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教訓與國軍改革
人權保障作為草案。
依據該草案,在政策面有二大改革方向,第一,軍法改革:鑒於軍事審判制度關係
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相關變革涉及國家重大制度,將於近期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學者
專家,就制度面全面檢視後,提出完整修法配套法案。原則上,將與軍事勤務及軍事機密
無關聯之犯罪行為移請司法機關偵審,作為修法方向,其中長官凌虐部屬部分將優先修法
交由司法機關審判。第二,陸海空軍懲罰法制度改革,針對「禁閉、悔過、管訓」懲罰機
制,甲案建議刪除此等懲罰種類,以回應兩公約對人權保障之理念,並同步檢討增加罰薪
、罰勤、禁足等其他懲罰種類之懲度,以兼顧維護軍紀之需要。乙案則建議維持此等懲罰
種類,並建立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救濟。
我國憲法條文本身並未對軍事審判之制度建構有任何規定,僅在第九條規定:「人
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憲法第九條
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
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現行制度是承認國防部下屬之軍法官
及軍事法院享有軍事審判權,但允許現役軍人於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
上之案件,得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請求救濟。
但是我們認為民主社會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早已不是三軍統帥權,而是屬於國
家刑罰權,是司法權的一環。準此,應該是司法院主導軍事審判回歸一般司法的規畫與設
計,包括組織的轉換與人員轉任,而不是國防部。其次,軍事審判既屬司法權,自應全然
移由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掌理(但可成立軍事專庭),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
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刑事訴訟審判之意旨。但目前草案建議軍事勤務及軍事機密無關聯以及
凌虐部屬之犯罪行為才移請司法機關偵審,然而,扣除掉洩漏軍事機密、凌虐部屬及阻礙
部屬陳情罪,《陸海空軍刑法》處罰的行為絕大部分幾乎都與軍事勤務有關,連最為民間
詬病的現役軍人死亡勘驗也並未因此移請司法機關偵審而是繼續保留在軍中,甚為不妥。
再者,四三六號解釋在十六年前就已經指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
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區分平時與戰時予以規範」,現在看來確屬的論
。國防部應協助司法院與立法院著手規畫戰時軍事審判制度及戰時軍事刑法。
除了刑罰,軍人還受到《陸海空軍懲罰法》的規範,屬於行政罰。軍人懲罰屬憲法
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懲戒,必須有法律之依據,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並符合憲法
保障人民基本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要求。受懲戒人對於懲戒處分不服,得依法定
程序尋求救濟。以此而論,現行陸海空軍懲罰法至少有二處違憲之處甚為彰顯,國防部對
此欠缺完整認識。
其一,依據該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剝奪軍人人身自由的懲罰(嚴格說來限於悔
過及禁閉)不經法院判決為之,不符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
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要求,未來宜交由軍事法院審理,否則即應廢止。其二,該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僅撤職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對其他懲罰處分,如有不服,僅
得向上級申訴,然而申訴並無法律效力及再救濟之管道,明顯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
保障。
綜合以上所述,司法院應主導軍事審判回歸一般司法的規畫與設計,國防部應負責
《陸海空軍懲罰法》的改進,協助司法院與立法院著手規畫戰時軍事審判制度及戰時軍事
刑法。如此才能使軍事審判與懲戒制度真正合憲與合理。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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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0.129.160
→ skysail:應該是移轉公正第三方就"曝光"了吧 07/30 08:13
推 hedislimane:看不懂 07/30 08:14
→ skysail:共犯結構就是共犯結構,畫面全黑,真相全無,任憑他編故事 07/30 08:16
推 ncyc:光改軍事審判法根本不夠,還要連帶修改陸海空軍懲罰法 07/30 08:17
→ ncyc:與陸海空軍刑法,幾乎就是一個全面性的翻修 07/30 08:17
→ hedislimane:支持ncyc 07/30 08:19
→ ncyc:倒是,這一篇沒有提到總統,主張在五院間處理整個翻修 07/30 08:20
推 kouyoulin:推推 07/30 09:37
→ MOONRAKER:看不懂可以跳看第四段「但目前草案…甚為不妥」部份 07/30 10:57
→ MOONRAKER:國防部草案只把最不重要部份轉移民審,皮還在癢 07/30 10:59
→ j3307002:應該是移轉公正第三方就"曝光"了吧XD 07/30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