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moSapiens (尼莫)
看板Militarylife
標題Re: [哈拉] 18人名單與起訴內容整理
時間Wed Jul 31 12:06:42 2013
(原文恕刪)
看完起訴原因後我突然想起一件事...
起訴原因中的「處以法定以外種類懲罰」是不是代表果房布也間接承認:
悔過和禁閉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從現在往回推,只要還在追訴期(5年?10年?)內,全國軍曾經被送過禁閉的士
官現在是不是都可以提告了?
還有,在這裡補個一刀: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軍官和士官都是不能罰站的。只有士兵能罰站。
我知道有人會說罰個站算個屁!但是重點不在罰站有多輕,而是這也是「處以法定以外種
類懲罰」的一種。就像是持刀搶劫100萬是搶劫、搶10元還是搶劫一樣。
有沒有哪位有號召力的強者要發起「軍中非法處分受害者自救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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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謊言的,
常常只是另一個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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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06.107.76.60
推 tonmeister:軍方:我沒有罰他站啊!我罰他高跪蹲姿跟半蹲啊! 07/31 12:08
不分志願役、義務役很多軍士官都被罰過站喔!發揮螞蟻雄兵的提告求償威力應該不小。
而且,往者不能講話,這些人可都還活著,顆顆
※ 編輯: NemoSapiens 來自: 106.107.76.60 (07/31 12:11)
→ airplanes:不是,它是指帶照相手機只能申誡,但卻給到悔過懲戒 07/31 12:13
→ airplanes:所以評價上 屬於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 07/31 12:13
那真是太可惜了
※ 編輯: NemoSapiens 來自: 106.107.76.60 (07/31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