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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看完起訴原因後我突然想起一件事... 起訴原因中的「處以法定以外種類懲罰」是不是代表果房布也間接承認: 悔過和禁閉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從現在往回推,只要還在追訴期(5年?10年?)內,全國軍曾經被送過禁閉的士 官現在是不是都可以提告了? 還有,在這裡補個一刀: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軍官和士官都是不能罰站的。只有士兵能罰站。 我知道有人會說罰個站算個屁!但是重點不在罰站有多輕,而是這也是「處以法定以外種 類懲罰」的一種。就像是持刀搶劫100萬是搶劫、搶10元還是搶劫一樣。 有沒有哪位有號召力的強者要發起「軍中非法處分受害者自救會」的? -- 揭穿謊言的, 常常只是另一個謊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6.107.76.60
tonmeister:軍方:我沒有罰他站啊!我罰他高跪蹲姿跟半蹲啊! 07/31 12:08
不分志願役、義務役很多軍士官都被罰過站喔!發揮螞蟻雄兵的提告求償威力應該不小。 而且,往者不能講話,這些人可都還活著,顆顆 ※ 編輯: NemoSapiens 來自: 106.107.76.60 (07/31 12:11)
airplanes:不是,它是指帶照相手機只能申誡,但卻給到悔過懲戒 07/31 12:13
airplanes:所以評價上 屬於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 07/31 12:13
那真是太可惜了 ※ 編輯: NemoSapiens 來自: 106.107.76.60 (07/31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