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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發生在7/3 而軍審法修正條文8/15才生效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洪案發生在法律生效前 應該不適用修正後的軍審法 那為何洪案可以移送普通法院啊? 還是修正後的軍審法有訂定溯及既往條款? 小弟才疏學淺... 請各位大大鞭小力一點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155.7
Leo4891:洪案不是正在審? 還沒結案吧 08/14 21:38
gunng:有特別規定啊 所以現在同樣在審的其他案子也是送普通法院 08/14 21:40
RbJ: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08/14 21:40
RbJ: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08/14 21:40
RbJ:已依本法開始偵查、審判 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 08/14 21:40
RbJ: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08/14 21:40
RbJ: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 08/14 21:41
RbJ: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08/14 21:41
RbJ: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 08/14 21:41
RbJ:其效力不受影響。 08/14 21:41
DuvetLain:可以參考國家安全法第8、9條之先例 08/14 21:43
melton2:瞭解 感謝RbJ大 08/14 21:43
pastor1982:程序從新原則 08/14 23:41
noah538:持續對洪家新聞冷淡... 08/15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