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gvu1980 (阿修)
看板Militarylife
標題[洪案] 命令 與 違法行政
時間Tue Aug 27 10:47:06 2013
http://tpp.judicial.gov.tw/?struID=20&navID=22&contentID=544
::: -首頁 > 法規疑義解答 > 公務員懲戒法規疑義解答彙編(民國93年印行本) > 貳、本
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三八、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
如長官之命令違法,屬官是否亦有服從之義務
三八、委員提議: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
從之義務,如長官之命令違法,屬官是否亦有服從之義務?
甲說:長官命令之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前者指一、命令係有權限之長官所發
。二、命令係與受命之屬官職務有關。三、該命令非屬屬官職務上獨立所保障之事項。後者
指該命令並未違法。以上兩要件中,屬官僅對長官之命令是否具備形式要件有審查權,至是
否具備實質要件則無審查權,從而,屬官僅於長官之命令不具形式要件時,始得拒絕服從。
乙說:只要長官之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即得拒絕服從,勿庸區分該瑕疵係屬於形式要件抑
實質要件。
丙說:只要長官之命令有明顯之瑕疵,即得拒絕服從。
決議:採乙說。
日期:89年7月26日
===============================================================================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係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
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惟立法院審議中之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
擬將本條修定為,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
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口頭或書面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員應
即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第二項)前項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
員無服從之義務。(第三項)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者,於其行使職權時,或民選地方首長
依法令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時,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卻這樣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
務,
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
而以書面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
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
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
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
,視為撤回其命令。」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7.133.18
※ 編輯: ugvu1980 來自: 163.17.133.18 (08/27 10:48)
※ 編輯: ugvu1980 來自: 163.17.133.18 (08/27 10:58)
推 autumnwind:老闆 上色沒送到還原碼 08/27 10:52
→ ugvu1980:改啦 08/27 11:01
推 shinejay:只要長官之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即得拒絕服從 08/27 11:03
推 c615:乙說跟丙說有什麼不同? 08/27 11:03
→ callmeanswer:一個明顯 一個重大+明顯 08/27 11:05
→ callmeanswer:乙說較丙說為限縮 08/27 11:06
→ momoisacow:何為重大? 08/27 11:25
→ callmeanswer:可能見光=重大 不見光=不重大吧XD~ 08/27 11:32
→ waynecode:同意樓上 08/27 11:36
推 c615:對阿,如果採以說就要做重大的定義 08/27 11:43
→ vinsbbb:高調 08/27 12:02
推 robin58:1980品質文 08/27 12:02
推 lwt501cx:軍人的特殊性實在不能用公務員上下關係的角度去看 08/27 16:22
推 c615:柏林圍牆射殺案的兩位士兵也是遭到判刑阿 08/27 16:59
推 srobg666:重大本身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了 08/28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