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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就存在了 士官因違反「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設備(器材)管理要點」,適用的處份依據為「國軍通 資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規定」,應為申誡一到兩次的行政懲處,不適用禁閉或悔過 2008/8/8 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 資訊設備及資訊媒體攜出(入)營區時,未經核准攜帶、 私人電腦(含周邊設備)、 資訊儲存媒體磁片、光碟、MP3、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 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入營、 或未填寫媒體三聯單申請核備者,經查屬實均將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 後來有再修改一次,「志願役士兵」違反攜帶照相手機的規定,才能被處以禁閉 國防部報告指出,依據「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只有「志願役士兵」違反攜帶照相 手機的規定,才能被處以禁閉;但洪仲丘作為義務役士官,按規定不得關禁閉,五四二旅明 顯錯誤引用法規。 夏復華表示,按照《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只有志願役士兵攜帶照相手機才能被處 禁閉 102年5月22日 「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並明確律定違犯「攜帶照相手機」軍士官及志願役士兵,核予 「申誡」等行政處分,士兵之懲處方式得以禁閉、禁足處分 引用 VUPNJ R: [哈拉] C先生為何可以在7/3轉診 #1HyuugFg (Militarylife) 依據國軍什麼鬼資通法的規定 攜帶智慧型手機是要被關15+的 (舊法是資訊什麼的 帶進去1~7 有使用上網是8~14) =============================================================================== 他媽的 我只是想說從2003~2013年的資安規定 只要是士官應規定帶照相手機就只能行政懲處 在牽拖甚麼不知道規定改的人 都可以抓出去槍斃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7.133.18 ※ 編輯: ugvu 來自: 163.17.133.18 (08/31 18:33)
icemok:推。 是軍內網才查得到嘛? 08/31 19:59
robin58:午門處斬,並應梟首示眾。 08/31 20:35
chiway1027:可以請問一下在哪裡查到的嗎? 感謝 08/31 21:57
ugvu:只有上軍網才能詳細查到,連國防部網站都沒有相關規定 08/31 22:22
icemok:無怪乎我前天查都查不到。 ~"~ 08/31 22:39
letitbeeeeee: 08/31 23:08
sobiNOva:我當時是用2003的版 那時候幾乎沒有相關規定 找的很辛苦 08/31 23:13
sobiNOva:應該不可能在這之前有帶進去禁閉1-7之類的規定 08/31 23:14
sobiNOva:快退伍的時候2008年版才出來 這中間也從沒聽過智慧型手 08/31 23:17
sobiNOva:機要1-7天的規定阿 08/31 23:17
sobiNOva:至少士官沒有XD 08/31 23:21
aarzbrv:這篇這麼難查,更應請板主保存! 09/01 01:26
chiway1027:感謝解答~ 09/01 02:23
awaro:完全不照規定走的國軍 09/03 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