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作戰致傷殘死亡:指國軍官兵(軍校學生)因參與執行作戰、實兵演習或因冒險犯難
執行任務,而致受傷、殘廢、死亡者。
二、因公致傷殘死亡:指國軍官兵(軍校學生)因執行公差勤務及參與公共災(難)害救助
或執行公務時發生事故,而致受傷、殘廢、死亡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作戰,指與敵軍直接或間接武裝衝突或其他武力接觸作為及奉派敵區執行任
務;實兵演習,指各軍種於訓練部隊全編裝於模擬實戰狀況下所實施之演習;冒險犯難,指
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存有高度之傷亡危險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
而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第二款所稱公差勤務,指各軍種例行之巡弋、巡航、潛水、行軍、
操演任務及營區內(外)警衛勤務、危險器材(含彈藥、油料、有毒物質、高壓、高爆、輻
射及其相關機具)之運送、儲存、翻堆、試射檢修作業及其他戰備作為;公共災(難)害救
助,指重大災害或損害之搶救、復原或其他災害應變措施及其他為民服務執行之事務;執行
公務時發生事故,指於服勤時發生事故(含於營區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營區或住【居
】所)。
第一項所訂受傷、殘廢、死亡,須與因作戰、實兵演習、冒險犯難執行任務、或因執行公差
勤務、參與公共災(難)害救助、執行公務時所發生事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參、慰問對象:
一、經國防部傷亡通報令核定有案之國軍因作戰、因公致傷殘或死亡之國軍官兵(軍校學生
)或其遺族。
二、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遺族,其領受順序、人數、領受方式及領受權利之喪失,比照軍人撫
卹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肆、慰問種類:
一、精神慰問:致送慰問函、輓幛、參加公(家)祭等。
二、致送慰問金:慰問金給與基準如附表。
伍、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法令策訂及督導全般慰問事宜。
二、各司令部及直屬單位:協助配合執行慰問事宜。
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以下簡稱留守業務處):慰問預算編列及支用,並依據
國防部傷亡通報令通知地區留守業務處(中心)執行慰問工作;金馬地區慰問工作由金門、
連江後備服務中心辦理。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各地區(縣、市)指揮部:協助辦理因戰、因公死亡國軍官兵公(家
)祭事宜。
陸、作業方式:
一、國軍官兵(軍校學生)發生因戰、因公傷殘死亡案件,其隸屬單位應迅速詳敘單位、級
職、姓名、事由、受益人姓名及詳細地址,逐級反映。
二、國軍官兵(軍校學生)之所屬單位於事件發生後,應即派單位主官(管)或人事服務主
管人員,主動協處,並通知其家屬,防止糾紛發生。
三、留守業務處及所屬單位(金馬地區由金門、連江後備服務中心辦理)接獲國防部傷亡通
報令後,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留守業務處應依慰問金給與基準主動核辦慰問,並由所屬地區留守業務處(中心)或
金門、連江後備服務中心會同國軍官兵(軍校學生)所屬單位代表一同前往送發慰問金,轉
達各級長官關懷德意。
(二)慰問金應當面交予國軍官兵(軍校學生)或其遺族並即請立據簽收,相關權益事項,
應予詳述說明協助申辦。
(三)國軍官兵(軍校學生)因戰、因公傷殘死亡原因涉及意外事故,應先行向國軍官兵(
軍校學生)或其遺族婉釋說明,俟國軍團體意外保險理賠結果核復後再行辦理慰問,以避免
發生追繳慰問金情事。
柒、一般規定:
一、凡因犯罪、自我傷害、違法、酗酒及其他人為因素肇生之傷殘死亡事件,不予辦理慰問
。
二、慰問金發給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成殘日期當時之慰問給與基準辦理。
三、慰問金發放後,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而致殘等變更或死亡者,經國防部發布傷亡通報令
,補發其差額。
四、僑居國外遺族委託在臺親友代領慰問金,應繳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於一年內出具之認證其身分之證明書及代領委託書。
五、依本規定發給國軍官兵(軍校學生)或其遺族慰問金時,應本不重複發給原則審慎查核
;慰問金因同一慰問事由,已由國軍團體保險給付時,不再發給。
六、各單位對所屬國軍官兵(軍校學生)因作戰、因公傷殘死亡者,得依權責配合慰問;因
作戰、因公受傷未達殘等及輕(重)機障基準者,由原屬單位依權責自行辦理慰問。
下面來自役政署網頁
申請條件:常備兵役經國防部發布傷殘通報者
辦理單位:內政部役政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發給標準:
作戰壹等殘:60萬元
因公壹等殘:50萬元
因病壹等殘:4萬元
意外壹等殘:4萬元
作戰貳等殘:4萬元
因公貳等殘:4萬元
其餘殘等:1萬元(其餘殘等包括:因病貳等殘、意外貳等殘、作戰參等殘、因公參等殘
、因病參等殘、意外參等殘、作戰重機障、因公重機障、因病重機障、意外重機障、作戰
輕機障、因公輕機障、因病輕機障、意外輕機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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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迅速確實辦理因作戰、因公傷殘死亡國軍官兵(軍校學生)或其遺族之慰問,本諸精神與
物質並重之原則,以安定軍心,撫慰眷心,激勵士氣,提昇戰力,特訂定本規定。
貳、定義: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