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gvu (巧合太多就有可能是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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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財團法人國軍暨家屬扶助基金會扶助金發
時間Mon Sep 2 01:39:32 2013
財團法人國軍暨家屬扶助基金會扶助金發給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通過修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通過修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通過修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卅一日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通過修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通過修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修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通過修定
一、為激勵國軍官兵士氣,維護國家安全,照顧官兵及其眷(遺)屬生活,對軍人因執行公
務發生死亡或受傷成殘(以下簡稱傷殘)者,發給扶助金,特依「財團法人國軍暨家屬扶助基
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適用範圍:
(一)與敵軍直接武裝衝突,因而死亡或傷殘者。
(二)執行國防部核定或核備之演習、操演;各軍種例行之巡弋、巡航、潛水、行軍;危險
器材(含彈藥、油料、有毒液體、氣體、高壓、高爆及其相關機具等)之運送、儲存、翻推
、試射、檢修作業;擔任衛哨勤務遭暴徒襲擊;捨己救災救難;因而死亡或傷殘者。
(三)執行經國防部認定之軍事勤務(如督導、值星、巡查、衛哨、採買、營舍維修、表定
之在營【機、艦】等勤務),因而死亡或傷殘者。
(
四)前列各項所稱之傷亡,須與因執行前列公務時發生事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且以發生
「意外事故」傷亡為限。「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外事故。
三、本辦法適用對象:
(一)國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軍事院校學生於調用支援或奉令協助執行公務者。
四、扶助金發給標準:
(一)第二點第一款人員發給標準:
1、死亡者發給扶助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2、一等殘發給扶助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3、二等殘發給扶助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4、三等殘發給扶助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二)第二點第二款人員發給標準:
1、死亡者發給扶助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2、一等殘發給扶助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3、二等殘發給扶助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4、三等殘發給扶助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三)第二點第三款人員發給標準:
1、死亡者發給扶助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2、一等殘發給扶助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3、二等殘發給扶助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三等殘發給扶助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領取扶助金後一年內,因同一事故傷劇死亡或殘等加重者,發給所差之扶助金,惟累計最高
額不得超過死亡扶助金發給標準。
前二項所屬殘等標準依主管機關「國軍殘等檢定區分標準」認定之。
五、申請及發給程序:
(一)合於本辦法規定執行公務致死亡或傷殘者,由其服務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之主官,正式
出具公函,並檢具相關資料(國防部【死亡、傷殘】通報、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暨死亡
調查報告等),協助當事人或遺
族,應於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逾期未提
出申請者,其請求權即為消滅。
(二)本基金會於接獲申請及相關資料經審查合予各項要件後,填具「財團法人國軍暨家屬
扶助基金會發給因執行公務致死亡或傷殘扶助金審核表」,經董事長核可後發給,每執行乙
案,均需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且提報董事會備查。但對執行公務國軍官兵重大意外死亡或傷
殘,未及備妥所需證件而需急予扶助者,董事長於徵得三名董事同意後,比照第四點標準先
行核發,事後補證。
(三)扶助案件經本會同意核發者,應通知申請單位,同時排定發放時間,由本會會同申請
單位派員送至申請人住處或至所屬單位發放,但至所屬部隊發放時,得同時進行相關會務說
明,請受領單位妥為安排場次並備妥領據,俾便辦理發放作業。
六、傷殘扶助金以當事人為對象,受領死亡扶助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三)父母。
(四)由當事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五)由當事人扶養之祖父母。
家庭情況特殊者,董事長於徵得三名董事同意後,視其狀況變更上列順序。
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其扶助金按人數平均發給,如有先順序之受領人時,除有前項之
情形外,後順序之受領人即無權受領。
七、因自我傷害、違法、酗酒或人為刻意之因素,導致死亡或傷殘者,均不發給扶助金,因
而領取之扶助金,經查明後,受益人應無條件全額返還予本基金會。
八、本扶助金由年度孳息及捐助款支應。
九、本規定如於受理處理終結前,而有修正變更者,適用新規定。但原規定有利當事人時,
適用原規定。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正式實施,於發布日前因執行公務發生死亡或傷殘者,不適用本規定
。
十一、上述發放範圍,如經國家宣佈進入緊急動員備戰狀態,礙於本基金會基金所限,相關
作業即告停止,不再受理申請,俟狀況解除恢復常態後,再行公告開放申辦日期。但該緊急
動員備戰時期,官兵所發生之死亡或傷殘案件,不接受追溯申請發給扶助金。
十二、本規定經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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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7.133.18
→ aarzbrv:當時也聽募款人員提到這基金會對孫吉祥連長有貢獻,一直到 09/02 02:17
→ aarzbrv:最近才知道最後還不是要靠孫的家屬夠堅持,還好當初沒支持 09/02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