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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310318 (Sin)》之銘言: : 我的業務有機會可以接觸到公文。 : 最近幾次幫忙跑公文的時候發現一件事, : 我們的上校庫長說榮譽假需要將級長官才可以核准, : 然後就打退了一堆榮譽假簽呈。(當然包含我的) : 義務役的假實在太重要的,所以我很想了解這箇中規定到底是如何? : p.s 有請業務的長官去反映過這個問題, : 但庫長堅持說是指揮部指揮官的命令不是他不願意批。 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 壹、依據 一、89 年 10 月 3 日行政院(89)台人政考字第 200810 號令、考試院(89)考台組貳一 字第 09025 號令會銜訂定之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二、國防部 89 年 12 月 30 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711 令頒「常備兵、補充兵 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國防部 90 年 11 月 14 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001217 號令頒「國軍軍官士官請假 規則」。 四、國防部 95 年 11 月 9 日猛獅字第 0950003646 號令頒「國家選舉『總統、立委、直 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市民代表)』期間戰備部隊留值、投票規定事宜」。 貳、目的: 為使各單位貫徹執行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以下均稱官兵)休(請)假之作業有所遵循, 並使官兵在服役期間能獲得適當之休(請)假,藉以消除身心疲勞,促進工作效率,與提高 士氣或便於處理個人事務,特制訂本作業規定。 參、休假(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榮譽假及慰勞假)實施規定: 一、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 依國防部令頒「國軍週休二日實施規定」辦理。 二、離(返)營時間: (一)一日例假日: 於假日早點名實施服儀檢查後離營,本島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於假滿 2400 時前返營, 本島義務役官兵假滿當日 2100 時前返營。 (二)連續二日(含)以上假期: 本島地區離營時間,由上、中校級或獨立營區指揮官應視單位官兵表現優異或任務、駐地、 交通、季令等因素,得決定於假日(期)前一日晚餐後實施。返營時間:志願役軍官、士官 、士兵於假滿當 日 2400 時前返營,義務役官兵於假滿當日 2100 時前返營。 (三)各外離島地區部隊官兵離返營時間,由當地最高指揮官自行訂定適宜規定。 三、慰勞假:志願軍官士官士兵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四、榮譽假: (一)軍官、士官參照「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士兵則參照「常備兵、 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 6 日以內之榮譽假。 (三)凡合於榮譽假核給規定者,由連(中)隊主官視狀況依權責核給。但團體之榮譽假, 須由少將以上主官核定,惟各級主官須謹慎核放,不得浮濫。 肆、請假實施規定: 請假在不影響公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假: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則下,得按權責核給公假。 (一)軍官、士官: 1 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2 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 3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4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5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二)士兵: 1 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 2 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三)官兵參加政府(或各軍總部)所舉辦之各種考試,應於公布考試日期後,至報名截止 前,向單位主官提出申請,奉核後方可報名,另於考試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完成請假手續 始得離營參加考試,以利單位人員管制及任務調整,考試日期,如遇星期一至星期五,則核 予公假,逢星期六、日,則不核予公假。 二、病假: (一)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由單位按權責核給病假。住院期間之個 人休假,則按全年應休假總天數等比例扣除之(因公除外);餘依「國軍官兵全民健保就醫 (診)管理規定」及「病傷殘廢檢定標準」處理。 (二)病假一次不得超過 30 日,在一年內累計病假以六個月為限;另經民間醫院門診或住 院治療,開具休養證明者,所屬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國軍醫院複診,再核予營內適當 之休養方式或天數。 三、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得在不影響公務情形下,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由單位主官 核給陪產假 2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前、後 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四、婚假: 奉准結婚者,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之日起前後一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 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不在此限。 五、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15 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10 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 5 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官兵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 仍與共同居住者為限外,其餘喪假在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 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事假: (一)志願役人員於慰勞假不足或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可請事假。因事假在 一年內超過應給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慰勞假內扣除之。但最大限合計不得超過兩年核 給之慰勞假日數。 (二)義務役人員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其一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 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三)因特殊事故必須於上班、上課或操作時間內由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年內之休 假調整核給事假以累計 8 小時為一日。 七、本作業規定假期之核給,除病假外扣除放假紀念日、民俗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八、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亦 不扣慰勞假或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伍、投票日休假注意事項: 一、參加國家舉辦「總統、立委、直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市民代表)」之選舉, 機關層級依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本島部隊層級則依據「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及 「金、馬防區休假規定」,配合經常戰備任務採建制輪休方式,並將當週戰備部隊交接時間 調整至選舉當日 12 時實施,以兼顧部隊戰備任務及官兵投票權益。 二、各級機關、部隊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排定戰備值勤表並公告施行(外島部隊依現行 防區官兵休假輪值及戰備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更動,若因特殊事由,須簽奉少將(旅)級 主官核准後方可實施。 三、非戰備部隊於規劃分批輪休期程時,應於選舉投票前(至少一日)實施,以免影響官兵 返籍投票;另不得於選舉投票日對排定休假人員施以罰勤、禁足或限制官兵返鄉投票之懲處 。 四、選舉休假期間應依 91 年 9 月 19 日祥禕字第 0010088 號部頒「國軍現役軍人及軍事 學校學生無論上班、下班,都不得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活動」規定辦理。 五、選舉投票日之休假應依各單位休假計畫管制表實施,並於每月 25 日(本島)或每季前 一月 25 日(外島)前將次月或下一季之休假計劃管制表公布實施。 陸、休(請)假與銷假程序: 一、休(請)假均應有職務代理人,由該代理人代理職務。 二、機關層級及本島各級部隊應於每月 25 日前將次月之休假計劃管制表完成編排公布實施 ;外島部隊應按季編排,並於每季前一月 25 日前將下一季之休假計劃管制表公布實施,因 執行任務而影響之休假,應於任務完成前後,規劃預休或補休。 三、請假應填具請假報告單(如附件一),並先送會人事部門審核、登錄管制,逐級呈所屬 單位主官(管)核定。如請假日數超過所屬單位主官准假權時,應轉呈直隸屬上級單位核定 。假滿回營,應填具銷假報告單,以利人員管理(格式如附件二)。 四、假期屆滿因故須續假或以另事由請假時,當事人應儘速向原單位通報,俾利職務代理人 辦理續假事宜,惟該事假須於其年內之休假調整核給。 五、休(請)假核准後,即登記於個人休(請)假記錄卡(如附件三),與休(請)假實施 記錄表(如附件四),每月底由當事人核計休(請)假日時數無誤後,簽名確認,本表單位 應自當事人役期屆滿退伍離營後,保存乙年,以利爾後查考。 六、人事異(調)動時,應將已休(請)假日數,填註於休假記錄通知單(如附件五),併 同個人休假記錄卡轉知新職單位,繼續管制執行。 柒、准假權責: 一、各級主官對所屬官兵之准假權責劃分表(如附件六),本項准假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 併計算。逾此權限,須轉呈上級主官核定,如特殊事故,情形緊急,其請假日數超出准假權 限,主官不及轉呈時,得准先離營,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戰備各時期之休(請)假應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附件七)規定辦理。 捌、休(請)假紀律: 一、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分別依陸海空懲罰法及有關法令懲處,並記錄備查(如附件八 )。 (一)請假未准擅不服勤或擅離職守者。 (二)違紀及逾假者。 (三)未按時銷假者。 二、各級主官逾本作業規定之准假權,而擅行給假,或核准所屬士兵之假,未遵規定辦理者 ,應按情節輕重分別議處。 三、休(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 假論處。 四、休(請)假期間,應確遵「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國軍防治違法及傷亡具體作法 」,以加強「軍紀」及「安全」維護,防範危安及不法事件發生。 五、休(請)假核准後,單位依相關規定實施離營教育,置重點於「軍紀安全」規範措施宣 教,並記錄備查。 六、各單位不得有其他自行另定之休(請)假名稱(如謀職假等),以符公平。 玖、附則: 一、官兵該年休(請)假天數超出全年休假總日數時,需於次年應休天數中扣除。 二、各上級單位對所屬執行休(請)假之管制記錄、休假紀律等實施情形,應經常予以督導 查察,國防部將定期(不定期)實施督導訪問。 三、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修訂之。 =========================================================================== ┌───────────────────────────────────┐ │ 國 軍 各 級 主 官 准 假 權 責 劃 分 表 │ ├───┬───────┬───────┬───────┬─────┬─┤ │\假 │事 假│病 假│公 假│慰 勞 假│備│ │請\別├─┬─┬─┬─┼─┬─┬─┬─┼─┬─┬─┬─┼─┬─┬─┤ │ │請人\│軍│士│士│國│軍│士│士│國│軍│士│士│國│軍│士│國│ │ │\員 │ │ │ │軍│ │ │ │軍│ │ │ │軍│ │ │軍│ │ │最\ │ │ │ │聘│ │ │ │聘│ │ │ │聘│ │ │聘│ │ │高日\│ │ │ │雇│ │ │ │雇│ │ │ │雇│ │ │雇│ │ │\數 │ │ │ │ │ │ │ │ │ │ │ │ │ │ │ │ │ │准\ │官│官│兵│ │官│官│兵│ │官│官│兵│ │官│官│ │考│ │假主\│ │ │ │ │ │ │ │ │ │ │ │ │ │ │ │ │ │ 管 │ │ │ │ │ │ │ │ │ │ │ │ │ │ │ │ │ ├───┼─┼─┼─┼─┼─┼─┼─┼─┼─┼─┼─┼─┼─┼─┼─┼─┤ │上將級│60│30│20│20│30│30│30│30│30│30│30│30│30│30│30│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 │ │ │ │ │ │ │ │ │以│以│以│以│ │ │ │ │ │ │ │ │ │ │ │ │ │ │上│上│上│上│ │ │ │ │ ├───┼─┼─┼─┼─┼─┼─┼─┼─┼─┼─┼─┼─┼─┼─┼─┼─┤ │中將級│60│30│20│20│30│30│30│30│30│30│30│30│30│30│20│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 │少將級│30│30│20│20│30│30│30│30│20│20│20│20│30│30│20│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 │上校級│10│15│15│15│25│25│25│25│10│10│10│10│ │30│15│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天│天│ │ ├───┼─┼─┼─┼─┼─┼─┼─┼─┼─┼─┼─┼─┼─┼─┼─┼─┤ │中校級│ 5│ 7│ 7│ 7│20│20│20│20│ 5│ 7│ 7│ 7│ │ │ │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 │ │ ├───┼─┼─┼─┼─┼─┼─┼─┼─┼─┼─┼─┼─┼─┼─┼─┼─┤ │少校級│ 3│ 5│ 5│ 5│15│15│15│15│ 3│ 5│ 5│ 5│ │ │ │ │ │主 官│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天│ │ │ │ │ ├───┼─┼─┼─┼─┼─┼─┼─┼─┼─┼─┼─┼─┼─┼─┼─┼─┤ │上尉級│ │ 3│ 3│ 3│10│10│10│10│ │ 3│ 3│ 3│ │ │ │ │ │主官或│ │天│天│天│天│天│天│天│ │天│天│天│ │ │ │ │ │中尉級│ │ │ │ │ │ │ │ │ │ │ │ │ │ │ │ │ │獨立主│ │ │ │ │ │ │ │ │ │ │ │ │ │ │ │ │ │官 │ │ │ │ │ │ │ │ │ │ │ │ │ │ │ │ │ ├─┬─┴─┴─┴─┴─┴─┴─┴─┴─┴─┴─┴─┴─┴─┴─┴─┴─┤ │附│一 本表所列僅為各級主官對其所屬一般軍職人員之准假權,至陸海空軍各│ │ │ 級重要主官請假核准權規定如另表。 │ │ │二 本表所稱主官,係指有印信之各級單位主官,其階級以編階為準,惟其│ │ │ 單位編制官階職稱性質相同,其未奉頒印信者得比照辦理。 │ │ │三 各單位得考慮編制任務駐地等特殊因素或其他需要,酌情對所屬上校級│ │ │ 單位主官,授予軍官慰勞假核定權,中校級單位主官,授予士官慰勞假│ │註│ 核定權。 │ ── ────────┘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三十五條 常備兵、補充兵請假,在不影響戰備任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假: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及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二、 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證明核准病假,餘依病傷殘廢檢定 標準處理。 三、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並於百日內請畢,規定如下: (一)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四、婚假:奉准結婚者,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十四日。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由單位主官核給陪產假三日。 六、 事假: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年內之休假調節核給事 假。 七、榮譽假: (一)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給七日 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六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週以上未滿三個 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者,得核給三日以內 之榮譽假。 (六)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士兵請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 給s310318大 團體的榮譽假真的一定要將級主管才能核准 ps但是如果是個人分批放的話 你們上校庫長就能核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01.182
slcgboy:18算榮譽假還是提早? 01/04 01:44
ugvu:提早假 01/04 01:54
magi6049:真的 3砲只能批12假 猩猩才有榮譽假權限 01/04 13:52
magi6049:不過無法批通常也是自己偷偷黑 01/04 13:52